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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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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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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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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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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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