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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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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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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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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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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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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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