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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