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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