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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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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行政划】拨,。;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政府配—建廉租?住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付最多可预付总【额,的70%《综合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达不到规定标准】。、建筑面积》减少、户型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不予支付剩余的【30%资金 —。。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扣除】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其他普通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减—。半计收(每平—方米2.5元—),集中供热管网配套费!的收取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收;其他】普通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后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如,需,易地建设的则按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劳保【统筹费按开》发建筑总《面积减?半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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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回】迁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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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房屋开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4%、51》0万平方米5%、1!0万平方米》以上6%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内新建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可不计算配建廉租!住房对经过土地招】拍挂已取得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减免:配建:廉租:住房对?地处:边远、?。商业价?值低、?开发难度大》、回迁房屋比例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下调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直至为零
【第十九?条 :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邻城市规划道【路、且需要》同时拆迁的其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控详《规划:图为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其余退!红线部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房,屋拆迁需《。要回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将其回迁安】置到所在的回迁楼】房之内市政府按照统!一确定的《。新,建楼:房的成本价格将拆迁!费用返?还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50%
【 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尽!快组织实施满一【年没有实施拆迁的】按闲置土地》处理;需要分期使用!土地的?应到市国土》局和市棚《改办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且】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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