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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条件 《。 第五条 凡拟!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必须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坚决杜绝】无,资质或借资质进行】开发:改造绝?不允:。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改造》 第六条 】。报建程序、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   (一)市规】划局先行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意见【直接受理开发企【。业改造?申请报?。市政:府决:定 —    (二—)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回迁】房用:地面积(回》迁房面积《由动迁办调查测【算)、?。配建:廉,租住房数量、公【益性:用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同》。时告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  : (三)《对已:确定开发改造、并】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由市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完成该宗【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据市棚改办对开发!企业的审核意见【实行“?土,地现状”招拍挂出让! 《。 ?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同时对回迁!。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办理行政划】拨手续市规划局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环保局环》评审核市发改委按】核准程序下发项【目核准文《件,市人防办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或》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 —。 》  :   (四)—开发企业《。持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与市建设【局签订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协议书—后到市动迁办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足额交《纳房屋拆迁保证【金和信访稳定—保障金?及存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市—动迁办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经?规划部门现场核定后!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实!施房屋拆《迁 —    》 (五)对完—成房屋?拆,迁的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工程报建手!续,在必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予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规?。划局定位放线和【验线及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 :    (六—)对给排水、供【热、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分部工程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会商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跟踪服【务杜绝内外网—衔接不到《位,给业主带来【不便,更不》。允许:出现:质量问题《   ! , (七)实行立面】审核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建?设绝不?允许私自《。变更: 【 ,   (八)—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对,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监督管理【必,须保证质量、数【量及户型尤其是回】迁房必须满》足需求 》    — (九)对》于竣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和综合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对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 :。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市规划局》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 》 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第九条— 市?建设局监督开—发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 !    《。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真《正具有?与本资质《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规:范无欠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方面不】良记录加强》分包管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企业—方可分包严禁分【。包给社会自然人 】 第?十,条 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并报》市棚改办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