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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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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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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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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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Rf ! , 》(10.1.2)】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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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2βn【t0.8《13 !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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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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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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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耐《。。火极限(h)
】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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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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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10.1.7 【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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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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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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