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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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一般规定《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
S《k,≤Rf 》 (10】.1.2)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1.2βnt】0.813 【 》 (10.1.【4):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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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1,0.1.9 —。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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