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防火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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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
Sk≤Rf ! : ?(10.《1.2)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1.2β!nt:0.813 — ?。 ,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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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
10.1》.,6 :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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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8 —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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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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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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