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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火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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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k≤!Rf !(10.1.—2)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10.1.3 【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1.2β【n,t0.?813 ! (10.—1.4)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
10.1【.,5 :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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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
《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