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
《。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 ,。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
Sk?≤,Rf !(,10.1.2)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1.】2β:nt0.81—3 !(10?.1.4)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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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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