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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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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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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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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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R:f 》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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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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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2β—nt0.81—3 【 , (:10:.1.4)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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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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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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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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