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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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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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Sk≤R【f — :(10.1.—2)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10》.1.?4 :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
def=1!.2βnt0.8】13 】 (1《0.1.4》)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 t?耐火极限(h)
!
10.【1.5 《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10.1.】9 :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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