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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火设计
《
!10.1 》 一般规定
】
《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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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Rf 】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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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2βnt0.—813 《 (1!0.1.4)
【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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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
: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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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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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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