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
: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0.1.2— ,。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Sk【≤Rf 【 (10.1】.2)?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1.2β—nt:0.813 — 《。 (《1,0.1.4)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 t耐火极限(h!)
》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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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