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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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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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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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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k≤Rf《。 , (10!.1:.2)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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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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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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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1.!2βnt0.81】3 】。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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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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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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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耐火极限!(h)
【
10.1.5 !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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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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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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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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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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