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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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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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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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Rf 】 《 (10》.1.2)
】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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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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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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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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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1.!2βnt0.8【13 《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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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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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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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耐火极—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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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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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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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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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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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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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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