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1》0  ?防火设计 》 — 10.1  !一般规定 】 ?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Sk≤R!f    》   ?(1:。0,.1.2)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1:.2βnt0.81!3   《    《 (10.》1.4)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  :t耐火极限(h)】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  :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 : 10.1.6【 ,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 :。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 —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