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10  防】火设计 《 !10.1 》 一般规定 】 《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Sk≤?Rf      】 (10.1.2】) ? , ,。 :    《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 《 :。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ef?。=1.?。2βnt0.—813 《       (1!0.1.4) 【 ,   —  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 ? ,     》   ?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 《  《         !t耐火极《限(:h)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   》 ,。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 — :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 : 《 , 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