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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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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四)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第十九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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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 : , :(三)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 (四)】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 (五)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五条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与其连接】的用:户自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移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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