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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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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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 《(,四)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
第?十九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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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
? (—三)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 (四)—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五,),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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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五条》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与:其连接?的用:户自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移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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