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 (四—)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第—十九条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
: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 (三)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 (四)】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 (五)【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与其连】接的用户《。自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移交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