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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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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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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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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第十九条 !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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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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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二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 :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 :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 《(三)?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 ? : ,(四)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
—(五)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五条 !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与其连接的用户自!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移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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