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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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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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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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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 (四—)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
第十九条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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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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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
— :。(三)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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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 (五)—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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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与其连【接的用户自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移】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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