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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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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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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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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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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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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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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
】 ?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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