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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 , :   ?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 【第九条?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照明设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城—市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 】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施工图)报!送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相关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照明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城市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概】。算 ! 第十二条 】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第十三条! 未》配套:城,市照明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绿化工】程以及供电、—通讯等其他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同!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