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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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街路输【(配)水管》网的干?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 《(二:)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自费安—装者负责;
【 ? (三?)单位的专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 ? ,(四)凡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线?因漏水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接出单位或【个人负?责;
》 (五)用【户的水表《必须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检—定费由用户负责;】
《 (六)因—用户水管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及时维》修或更新工料—费由用?户负责;
— ? (七)公》用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及自备》消火栓由消防部【。门和: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管网: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供水如遇不可抗力!或突:然性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停水使《用户遭受损失时供】水部门不予负责但应!积极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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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占道、挖《道等手续
》
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供水部门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对】漏水的供水设施及时!维修对因不及时修】理造成?的漏失水量由产权单!位按水量《的2倍?缴纳水费
】 对超过使】用年限?腐蚀:严,重的管道供水—部门有权《封闭令其《更新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或改动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动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供水管网—上的阀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并】由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城市供水部门—在保证投资者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管道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郊区两侧各20【米,)之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已占、压《。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遇有管道及附属!设施维修时》应无条件移动或拆除!
】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8米以内》严禁:设置化?粪池、?污水井、《沉,淀池等有污染的【。设施
【 , 城市供水—管道的?垂直地面上及两【侧妨:碍维修的范围内【禁止埋设线杆—、植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需—。要加压或者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后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二】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其【。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准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户名称!变更的必《须到城市《供水部门办》理手续用户的管道】未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不得拆除(经【批准后报停的用【户方可对其管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公用水?站的房屋、管道等设!施未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改建、?出,租、转让或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只》用于扑救火灾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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