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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街路输(配)—。水管网?的干: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二)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自费安装—者负:责;  》  : (三)单》位的专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     (四)】凡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线?因,。漏水: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接出单—位或个人负责;【    》 (五)《用户的水表必须【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检?定费由?用户:负责; 《     (六)因!用户水管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及时维修!或更新工料》费由用户负责; !  :  (?七):公用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及自备】消火栓由消防部门】和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管网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供水如《遇,不可抗力或突—然,性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停水《使用户遭受损失时供!水部:门不予负《责但应积极》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占道、挖道等手续】 ,     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供水部门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对漏水】的供水设施及时维】。修对因不《及时修理造成—的漏失水量由产【权单位按水量的【2倍缴纳水费 【     对超!过,。使用年限腐蚀严【重,的管道供水部门有】。。权封闭令其》更新 ?。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或改【动供水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动—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供,水管网上的》阀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并由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城市供水部—门在保证投资者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管道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郊区两侧各—20米)之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已占、压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遇有管道及附属设施!维修时应无条件移】动或拆?除 》  :  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8米以内》严禁设置化》粪池、污水井、沉淀!池,等有污染的》设施 —    城市供水】管道的垂直地—面上及两《侧妨碍维修的范围内!禁止埋设线杆、植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需要加压或者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后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二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其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准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户名称变更的必须!到城市供水部—门办理手续用户【的管:道,未,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不得拆除—(经批准后报—停的用户方》可,对其管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用水站【的房屋、《管道等设施未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改建、出》租、转让《或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只】用于扑救火灾—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