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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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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街路输!(配)水《管网的干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 (?二):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自费安《装者负责;
】 (三)单位】的专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 (四)凡】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线因《漏,水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接出?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用户的《水表必?。须,。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检定费由《用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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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用户水管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及时【维修或更新工料费】由用户?负责;
》 (七—)公用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及》自备消火栓由消防】。部门:和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管网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供—水如遇不可抗力或】突然性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停水:使用户?遭受:损失时供水部门不予!负责但应积极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占道、挖【道等手续
— 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供水部门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对漏—水,的供水设施及时维】修对因不及时修理】。造,成的漏失水量—由,产权单?位按:水量的2倍缴纳水费!。
】对超过使《用年限腐《蚀严重的管道供水部!门有权封闭令其【更新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或,。改动:供水设施
【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动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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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供:水管网?上的阀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并由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城市供水部门在】。。保证投资者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管:道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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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郊区两侧各2—0米)之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已占、压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遇有管《道及附属设施—维,。修时应无条件移动】。或拆除
】 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8米以内严禁设【。置化粪池《。、污水井《、,沉,淀池等有污染的【设施
《 城市】供水管道的垂—直地面上《及两侧妨碍维修【的范围内禁止埋设线!杆、植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需要加压或者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后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二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其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准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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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名称变更的!必须到城市供水【部门办理手》续用户的《管道未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不得拆除【(经批准后报停的】用户:方可对其管》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公用水站的》房屋、管道等设施未!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改建、出—租,、转让?。或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只用于扑救火灾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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