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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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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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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
第七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
【 (—。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
! (—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
! :。 , (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
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
】第九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三)】采掘、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
】 : ? (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堆放】物品;
! (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
? , ? (: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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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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