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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供水水源 【 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     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 第七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 【     (—。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 !     (—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 ! :。 ,   (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 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 】第九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三)】采掘、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 】 :   ? (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堆放】物品;   !  (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 ? ,   ? (: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 《 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