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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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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
第七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
【 , ?(,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
【 (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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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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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
第九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 (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三:)采掘、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
【 : (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堆】放物品;《
【 (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
【 : (: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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