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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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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划指标设置】
》 (一)—公共厕所
】 》 1.旧—城区居住小》区按:。5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小区按3-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
【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等商《业金融业《集中区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 ? 4.人】流稀疏区域按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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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主干—路、次干路、有铺路!的快速路沿线按【5,00-8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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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线按800-1!0,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 7?.沿河绿带中公厕按!5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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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50:-100米;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 ?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临街位置;
! , ,。 , ? 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设置一《。处
?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 ? 【1.小型转》。运站:按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 《 《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当按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指标:表(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 》 ? 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应《当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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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 : 6【.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当】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当按照?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者适【当组合
! (四)汽车洗车!场
》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控制】表规定的指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当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
【 (【二)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设于《建,筑物底层或者—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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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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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87)等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应当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等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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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纵—坡应:当,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当设有!保,证安全?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得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的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二)桥梁—的设:计应当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一条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三条!的为公交枢纽站【;
? (二】)公交首末站设置】的位置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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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标准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户-16】0,00户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者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 (四)!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 —(五)换乘枢纽开】发,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可《设置在建《筑,。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内但需满—足公交换乘》枢纽技术规定—要求公交换乘—枢纽建?筑面积和设置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 ,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照停车》泊位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 ? (二)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
】。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右转出入车【道;
》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远;与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确因条件限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应当设置不】。小于5?米的缓坡段并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以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4【99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三个以上!。出入口;
—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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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满》足主干?道不小于80米、次!干,道不小于《70米?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一)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环【内,临城市快速路;
! : 《。(二)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 —(三)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
】 (四)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 《 , (五)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 : 经《交,通影响评价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立体人】行设施?
【 (一)《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者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可以每隔4》00-80》0,。米设一座;
】 ? (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者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的;—
,
(】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当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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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应当严格限》制,新建:各类大?型建筑和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必要时须制定【预留和保《护,措施并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并且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 (四)—城市建成《区内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当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拆迁或!。。者安全保护措—施;
! ,(五:),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米】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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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排—水设:施
? 第六十七条 】新建开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一)建设项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无缝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在—总图中应当明确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径、接口检查井!位置、坐标、市政管!道接口标高》、,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建设项目《内部管?道,、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需,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米;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三)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依法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建成后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验收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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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按照“》谁建谁管”原—则由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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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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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高压【走廊按下列规—。定,布置
《 (【。一):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
【 (《二)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当?预,留架空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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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建设密集区和【规划建设核》心区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应?当采用?电缆暗敷
第【六十九条 》架空线路按下列规定!。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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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应当兼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避免穿越;!
— :(二)?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廊集中敷设!高压走廊应当尽可】能避开规划重点发】展区、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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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电力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除因条件限制依法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进行论证确需—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架—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 (【二)设置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 城市【人行道上已经设置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规范《埋设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一?条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架空?线保护?范围应?当符合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当不小于!0.75米
【 》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
第五节 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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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当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城市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七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应当《作,竣工测量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管道》。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开?挖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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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设施
第七】十六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等的:设置: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消【防站、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 禁—止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经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
第七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 ,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 , , (四)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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