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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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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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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划指标—设置
【 : (一)公》共,厕所
》 】 1.旧城区居住小!区按5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小区!按3-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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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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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等商业金融业集!中区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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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流稀疏区》域按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米【;
》 》 , 5.主干路、次!干路:、有铺路的快速路】。。沿线:按500-8—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 6《.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线按800—-1:0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 7.沿河绿带中】公,厕按5?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50-1】00米;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 】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临】街位置;
! 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设置一处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 1.小型【转运:站按:。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 ,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 , 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当按《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指标《表(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 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应当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
【 : : 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 《 ? 6.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当?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当按照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者适?当组合?
》 ,。 (四)汽车洗】车场:。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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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控制表规定的】指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当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
!。 (二)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设于建筑物底层或者!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
】
?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 : :(四:)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87)!等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应当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等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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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纵坡应当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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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当设【有保证安全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得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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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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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 ,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的:。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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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桥梁的—设计应当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一条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三条的为公交!枢纽站;《
【 (二)公交首末站!设,置的位置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 (三】)居住区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标准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户-16000户!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者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 (?四)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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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换乘枢》纽开发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可设置在建筑】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内但需满】足公交?换乘:枢纽技术规定—要求公?交换乘枢纽建筑【。面积和设置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照停—车泊:位,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 : (二)》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
— : ,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右】转,出入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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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远;与》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确因条件限》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应!当,设置不小《于,5米的缓《坡,段并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以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499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三】个以上出《入口;?
— ,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
《 (六【),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满足【主干道不小于80米!、次干道《不小于7《0米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一)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环内】临城市?快速路;
》
? :。 (二)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 (三)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
【 (四》),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五)?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 ? 经交通影响评价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立体人—行,设施
— (一)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者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可以!每隔:400-800米设!一座;
】。 (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者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的;
【 》(,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当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界】线;
— (三)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应当严格限—制新建各类大型建筑!和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必要时须制定预【留和:保,护措施并《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并且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 ? (:四)城市建》成区内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当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拆迁或者安全【保护措施;
【 ? ?(五)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米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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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排水设施
!第六十七条》 新建开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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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无缝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在总图!中应当明确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径、接口检查】井位置、《。。坐标、市政管道接口!。标高、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建设项目》内部管?道、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需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米;!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 (三)】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依法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建成!后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验:收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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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按》照“谁建谁管”【原则由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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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力《设施:
第六十【八,条 高压走廊按【下列规定布置
! : (一)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
— , (二)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当》预留架空走》廊
《 , 城市建设】密集区和规划建设】核心区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应:。当采用电《缆暗敷?
第六十九—条 架空线路按下列!规定布?置
【 (一)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应当兼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避》免穿越;
》
?。 (》。。二)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廊集中敷设》高压走廊应当尽可能!避开规划重》点发展区、》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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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电力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除因条件【限制依法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进行论证确【需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架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
《。 (二)—设置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
》 城市《人行道上《已经:设,置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规范埋设
】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七十一条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架空线保】护范:。围应当符合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 ,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当不小于0.7【5米
】。。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五】。节 管线综合—
第七—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当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城市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七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应当作【竣工测量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管道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开挖道路
》
》
第》六节: 其他设施
第七!十,六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等的设置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消防站、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 禁?止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经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
】第,七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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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 》 (四?)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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