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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
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划!。指标设置
— 《 (一)公共厕所!
! , 1.旧城—区居住小《区按5?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小区按3-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
《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等》商业金融业集—中区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
, , 《。 《。 4.人《流,稀疏区域按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米;】
》 5.!主干路、次干路【、有铺路的》快速路沿线按50】0-8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 6【.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线按8【00-10》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 ? 7.沿河绿带【。中公厕按《5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50-100】米;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临街:位置;
【 《 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设置》一处
》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 !1.:小型转运站按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
— 《 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当,按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指【标,表(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
》 —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应当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 》 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 6【.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当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当按》。照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者适】当组合
《
? (四)汽】车洗:车场
《 ,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控制表规定》的指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当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
— : (二《。),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设于!建筑:物底:层或者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
】 : ,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
(】四)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87—)等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应!当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等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设计内容—
—
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 ,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纵坡应当【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
《 :。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当设有保证安—全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得大于3%;—
,
, : ,。 :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 (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的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二)桥?梁的设计《应当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一条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三条的【为公交枢纽站;
! —(二)公交首末站】设置:的位置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 ? (?三):居住区?。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标准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户-1【6000户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者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 (四)】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 《。。(五)换乘枢纽【开发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可设置在建筑】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内但需满足公交换!乘枢纽?技术规定《。要求公?交换乘枢纽建—筑,面积和设置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
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照停车泊》位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 ? (二)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
!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右?转出:入车道;
【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远【;与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确因条件《。限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应当设置不小!于5米的缓坡段并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以》。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499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三个以上出【入口;
》 《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
— (六】)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满足主干道—不小于?8,0米、次《干道不小于70米】的规定
《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一)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环内临!城,市,快速:。路;
》 (二【)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 (三)!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
(!四)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
【(五)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 : 经交通影响【。评,价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立体:人,行设施
【 (一)【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者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可以每隔40】0-800米设【。一座;
! , (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者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的;
》 《。 (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当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 《。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界线;
— : ? (三)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应当严格》限制新建各类大【型建筑和《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必—要时须制《定预留和《保护措施并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并且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 (四)】城市建成《区内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当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拆迁或者安全保护】。措施;
【 (五)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米?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
《
第《三节 排水设施
! 第?六十七条 新—。建开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一)建设项—。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无缝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在总:图中应当明确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径、接口—检查井?位,。置、坐标、市政管】道接口标《高、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建设项目内【部管道、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需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米;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 ?(三)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依法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建成—后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验,收或者备案
】 ? 建设项目配【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按照“谁】建谁管?”原:则,由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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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力?设施
第六】十八:条 高压走》廊按下列规定布【置
— (《一)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
】
《 (二)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当】预留架空走廊
】 《 城市建设密集区!和规划建设核心区】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应当采【用,电缆暗敷
第六十!九条 ?架空线路《按下列规《定布置?
《 (一)【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应当兼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避免穿越】;
:
: (—二,)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廊集中敷设高】压走:廊应当尽可能—避开规划重点—发展区、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电力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除因【条件限制《依,法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进行论?证确需?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架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 》 (:二)设置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
, : 城》市人行道上已经【设置: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规】。。范,埋设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一—条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架空线保护》范,围应当符《合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当不小【于,0.75米》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 ,
第五节 —管线综合
》
第七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当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城市》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七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应?当作竣?工测量?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管道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开挖道路
】
》
: 第:。六节 其他设施【
第七十六—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等的设置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消?。防站、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 ,。 : ?禁,止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经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
《
第七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
— (四)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