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43-2013 建标库

5.2  鉴定的程序与工作内容

5.2.1  本规范结合了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鉴定工作的特色,针对边坡工程鉴定的具体实际情况,给出了边坡工程鉴定工作程序。由于委托方可能缺少专业技术知识,其委托的项目和要求与实际建筑边坡工程存在的问题可能存在很大差别或委托的检测项目无法实施或不需检测,故现场初步调查后可与委托方协商,重新确定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复杂的、特殊的、争议较大的边坡工程鉴定项目可邀请专家对鉴定报告进行评审,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补充检测、验算和评定;同时有关鉴定程序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条例的规定。

5.2.2、5.2.3  这两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是搞好以下各部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进入现场进行详细调查、检测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事实上,接受鉴定委托,不仅要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同时还要按规定要求搞好初步调查,对于比较复杂的、超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项目更要做好初步调查工作,才能草制拟订出符合实际、符合要求的鉴定方案,确定下一步工作大纲并指导后续工作。

5.2.4  由于不同边坡工程的复杂程度差异极大,因此可根据实际边坡工程的复杂程度有选择地进行相应项目的调查和检测。

    对于已有变形迹象的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实际现状开展补充地质勘察工作,特别是对需加固的边坡工程应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地质勘察,并核实边坡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当边坡工程环境差异过大时,应对环境作用进行相应的调查,条件允许时,应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检测或进行相应的原位实验检测。对于支护结构材料,有证据证明材料特性确有保证时,可直接采用原设计值,也可进行简单抽样检测验证;无证据时,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取样检测或现场测试确定材料特性。

    由于边坡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是比较困难的,通常通过对支护结构、构件及周边环境的变形调查和检测,初步判断支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当支护结构、构件和边坡环境有明显变形迹象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且重点检测变形部分支护结构、构件的变形、损伤情况。目前边坡工程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并未引起工程技术人员充分重视,特别是检查边坡排水系统的设置及其使用功能的发挥效果,边坡工程的安全与排水系统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应引起工程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

5.2.5、5.2.6  在获取了边坡工程详细技术资料和检测数据后,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核算鉴定单元的安全性,当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完整或不全面时,应及时补充调查、检测;对发现可能影响支护结构、构件安全的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问题时,应分析及探明问题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检测和验证。

5.2.7  由于边坡工程的特殊性,因此边坡工程应重点评定其安全性,此条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一致。在具体分析边坡工程安全性时,应将边坡工程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作为基本鉴定对象,以鉴定单元为龙头,将安全性评级分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三个等级,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渐进地分析鉴定单元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在具体评级时可将鉴定单元划分为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评级,这与国家现行有关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对不能具体细分为构件、子单元的鉴定单元,应直接对鉴定单元进行相应的评级。

    对于在同一剖面、不同高度位置采用不同支护结构形式组成的复杂鉴定单元,应根据鉴定单元的实际情况,将其细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子单元(每一子单元的组成与简单鉴定单元的组成可能相似)后,按表5.2.7的规定进行独立子单元的鉴定评级。

5.2.8  对特殊的鉴定项目(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火灾、爆炸、撞击等)其鉴定程序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但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9  当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为有效、及时地处理边坡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急需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不同边坡工程的复杂程度、难易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条规定只是最基本的规定,应根据边坡工程实际情况,报告所含内容、项目和要求的差别,可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内容,专家评审意见宜作为附件使用,而非报告的必要要件。

5.2.10  对既有建筑边坡工程每一鉴定对象而言,剩余使用年限是指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不需大修,鉴定对象就可完成预定功能的时间。

    为使报告使用者方便地掌握边坡工程鉴定的成果,宜将鉴定成果按表5.2.10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