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是边坡加固设计和鉴定的依据,为了满足既有边坡加固的需要,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勘察。当既有边坡工程无勘察资料,或原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工程鉴定需要时,边坡工程鉴定前应进行工程勘察。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加固和鉴定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勘察文件,否则,鉴定单位不应开展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工作,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加固设计。
原边坡勘察资料经复核、验证后能满足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设计需要时,可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确认后使用。
4.1.2 充分利用既有边坡工程勘察资料,可以节省工作量,避免重复工作。验证已有资料是否适合目前边坡状态是必要的。
4.1.3 既有边坡加固情况不同,勘察工作内容、工作深度也不同,相关标准也有具体要求,这里强调要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