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边坡工程鉴定
3.2.1 边坡工程鉴定的适用范围为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及耐久性鉴定及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
3.2.2 任何建(构)筑物工程的鉴定均应明确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因此,边坡工程的鉴定也不例外。根据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的差异,鉴定对象可以是整个边坡工程,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特定的支护结构或构件;一般情况下为使委托方应用方便、目标明确,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构造、边坡高度及作用荷载大小等情况,由鉴定单位协助委托单位确定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可将边坡工程划分成若干个独立的鉴定单元(子单元),以鉴定单元(子单元)作为基本鉴定对象。
3.2.3 对特殊原因如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边坡工程灾害或损伤的鉴定应根据产生灾害原因的不同,结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对应项目的鉴定。
3.2.4 边坡工程各鉴定单元的鉴定通常需要明确其鉴定后的目标使用年限,故应根据边坡工程各鉴定单元的安全等级、已使用的年限、目前的工作状态和未来的使用要求,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确定。当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无明确规定时,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根据现有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技术水平、参考同类工程经验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一般规定共同商定;对边坡工程的不同鉴定单元,由于其所处位置、环境、使用条件、破坏后果及要求等的差别,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