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
C.0.1 稳定性评级分为支护结构稳定性评级和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
C.0.2 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B.2.1、B.3.1条的规定;
2 支护结构构件、地基基础和附属工程安全性评级已经完成;
3 稳定性评级应以鉴定单元或子单元作为评定对象;
4 已经出现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单元,应直接评定为Dsu级。
C.0.3 对支护结构按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进行安全性鉴定评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的最低鉴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支护结构无变形、倾覆迹象,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Asu级或Bsu级;
3 支护结构有变形、倾覆迹象,应按实际检测数据验算评定支护结构抗滑和抗倾覆稳定性,其评定等级应符合表C.0.3-1和表C.0.3-2的规定。
表C.0.3-1 一、二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滑、抗倾覆稳定性评级表
注:Fs、Ft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表C.0.3-2 三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滑、抗倾覆稳定性评级表
注:Fs、Ft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C.0.4 应根据鉴定单元整体变形迹象、大小、稳定性验算结果及当地工程实际经验,综合评定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经出现整体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单元,其稳定性评级按本规范第C.0.2条规定执行;
2 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无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时,可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和建设年代,将其稳定性评定为Asu级或Bsu级;
3 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有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但无破坏迹象时,其稳定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C.0.4的规定。
表C.0.4 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表
注:1 Fst为对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安全系数;
2 边坡滑塌区影响范围内无重要建筑物时取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