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43-2013 建标库

10.4  工程验收

10.4.1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边坡加固工程的设计文件,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报告和鉴定报告;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3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4  边坡加固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5  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关检验报告;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边坡加固工程和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8  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9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0.4.2  边坡加固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验收;

    4  边坡加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  建设单位收到边坡加固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单位进行边坡加固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