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工程验收
10.4.1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边坡加固工程的设计文件,边坡加固工程勘察报告和鉴定报告;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3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4 边坡加固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5 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关检验报告;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边坡加固工程和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8 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9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0.4.2 边坡加固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验收;
4 边坡加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 建设单位收到边坡加固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单位进行边坡加固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