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稳定性分析评价
4.3.1 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应在充分查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边坡岩土类型、可能破坏形式和支护结构特征以及支护结构作用等进行稳定性评价。
4.3.2 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应先进行定性评价,后进行定量评价。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4.3.3 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坡工程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其有效抗力。原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应根据边坡工程破坏模式、变形、破坏情况和地区工程经验确定。
4.3.4 存在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作用时的边坡稳定性可按本规范附录A提供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他情况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4.3.5 滑动面为圆弧形和折线形时,应在滑面倾角明显变化处、滑面与水位线相交处、滑面强度指标变化处、地下水位线倾角明显变化处、地形坡角明显变化处、地形线与河(库)水位线相交处、地面荷载明显变化处等处进行计算条块分界点的划分;计算条块数量应满足计算精度的要求。
4.3.6 对存在多个滑动面的边坡工程,应分别对各种可能的滑动面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并取最小稳定性系数作为边坡工程稳定性系数。对多级滑动面的边坡工程,应分别对各级滑动面进行稳定性验算分析。
4.3.7 边坡抗滑稳定状态应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可根据边坡抗滑稳定系数按表4.3.7确定。
表4.3.7 既有边坡工程稳定状态划分
注:Fst为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4.3.8 下列情况时应提出加固处理建议:
1 当边坡工程岩土体及支护结构地基出现明显变形破坏迹象时;
2 当边坡工程整体稳定性不能满足稳定安全系数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