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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第》四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