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第四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