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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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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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 (一)【政府投资;
】 (二)国内】外贷款;《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
(七)】其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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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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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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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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