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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   ? (一)政府—投资; 《   ?  (二)国内外】贷款;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七)?其他:。渠道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