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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    】 (:。二)国内外贷款【。;  《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   (《五)社?会资助;《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   (七)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   ?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