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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 :   ? (二)国内外贷】款;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 ,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 ,(七)其《他渠道?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