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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     》(一)政府投资;】 :    《(二)?国内:外,。贷款;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  :   ?(七)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   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