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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    》 (二)国内—外贷款;《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   (五)社会资!助; ?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     (—七)其他渠道 】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  :。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