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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   【  (二)》国内外贷款》; ?   ?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  (五《)社会资助;  !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  :(,七)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 ,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对】影响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安全【及,使用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较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业主【。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范—围、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