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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
7—.2:.1: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城市道路交叉口【非机动车交通流量】较大或路《段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有隔离【。设施时应在交—叉口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进》出,口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应设置—实体分隔设施
!。
,
2 】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可采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同或】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同的】通行规则和交通【组织方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4条《的规定
—
— 3 不得在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上设置机动!车道
《
,
,
7.《2.2 《 ,。路段上?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在】交叉口进《出口:道上:应设:置实体分隔》设施或采用》标线分隔
》
7.2.!3 :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新建交叉口!不宜规划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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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当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或【。人行道宽度较窄时不!应在交叉《口将非机动车道同】人行道合并设置为】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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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混行进【出口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m与非机动》车,道间宜设《置实:。体分隔设施
!
4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应《采,用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同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