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3 建筑》管理 ? ? ! 3.?1 建筑》布局 3.【1.1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 3.!2 建筑间距 】 3.2.1 !。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 ?3.2.3 【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 【 3.2.3.【1 :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 L:=,L1±L2》 L=建筑—间距 ? L1=日》照间距 《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 3.2.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表》3.2.3 — 城市?、县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 , — — 序号 ! : : 大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 大寒日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 大:寒日 ! 【 【2h 【 1h 】 : ,。。 3h 》 1】h 】 3h — 《 1h — ,。 ?。 3h 》 1h ! : 】 , — 1 ! , 苏州市 】 1.—30 【 ?1.27 》 1】 吴!江市 【 1《.3:4, 《 ? 1.26 【 》 19 】 仪《。征市 《 》。 ,1,.39? 》。 1.3—1 ? 3【7 !阜宁县 —。 1.4】。7 : 《 ?1.:38 ?。 【 — : 2 ! 无锡市 】 1!.31 — 1.【28 ? 《 ?。2, 《 , 高淳县 【 《 ?1.34 【 《 1:.27 —。 《 20 》 , 》如东县? 《 , 1.》3,9 【 1.《31 【 ?38 ! 睢:宁县 《 —1.4?8 】 1.39 ! : 》 — 3 】 ? 常州市 ! 1.》32 ! 1.29 ! 《3 !宜兴市 【。 1.—35 【 ?1.27 【 ? 2?1 : : 如皋市 ! : ? 1.40 【 【1.32 【 39【 : 宿迁】。。市 《 1—.48 【 1.39】 ! : : ? 4 ! : 南通市》 — 1.33 【 — 1.30 【 4【 : 昆山】市 【 1?。.35 》 1【.27? ? : , 22 — : 姜堰市【 — , 1.4《0 】 1.?32 ? 4】0 】 滨海?县 》。 1.48 ! ? 1.40 ! ? 》 》。。 5 ! 》 南?京,市 【。 1.33 ! 1.30! ? 》5 【。 溧阳市 — , , 》1.35《 : 1.2!7 : ? 23 ! ? 海安《县, :。 : 1.4【。0 【 1.32 【。 — 4:1 : ? 灌南县 ! —1.48 】 《1.40《 《 : — 《 《6 【 , 镇江市《 1!.34? 》 1.31 】 — 6 ! ,太仓市 】 1.35 ! 《 1.27 ! 24【 , ? 高邮市 】 1.!。42 ! 1.33 ! 42 ! : 沭《阳县 》 , 1.49】 】1.40《。 【 — 【7 :。 ? , ?扬,州市: 1!.3:5, 《。 , 1.32 】 【7 : , 《 常熟市 【 《 1《.36 】 : 1:.28 《 【25 《 东台市! 】1.42 》。。 : 1—.34 — 4—3 】 响:水县 《 1.】49 【。 1.4—1 【 【 《 ?8 ?。 —泰州市? —。 :1.:35 《 1.】3,2 — 8 — —溧水:县, 【。 1.?36 【 1《.,2,8 《 26 ! 兴化市! 】1.43 【 《 1:.34 《 《。 ?4,4 】 ,灌,云县 《 1.4!。9 ? : 1.4【1 — 》 】 :9 《 盐城市】 】1.39 — ? 1.3—6 】 ,9 !金,坛市 《 —1.:36 》 1.2】9, ? 27【 — : 盱眙县 》 ? 1.43 ! 》 1.35— ? 45【。 】邳州市? 【 1.?4,9 — : 1.41》 ? 【。 ? 《 10 ! 淮安市 !。 1【.41 【 1.3【8 》 1》0, 《 启东市 ! 1.】37 — 1.—。29 ! 2:8 !金湖县 ! 1.43 ! 1.【35 ? — 46?。 《 新沂—市 : : 1.【50 》 1—.41? 【 》 《 11 ! 徐州【市 !1.44 — , 》1.41 【 12 ! 张家】港市 《 》 1.37 ! , 1.2—。9 】。 29? 【 大丰市 》 : 1—.44 【 :。 :1.3?6 ? 47】 ? 》东海县 】。 1.5—1 !1.42 》。 ? 【 : — 12 — 》连云港市 》 1.!46 【 , 1.4》3 — 12 【 》。。。 ,海门:。市 — 1.—37 ! ,1.2?9, 《 30 ! 宝—应县 】 1.4》4 — 1.》36 【 48 【 》 丰 《县 !1.52 —。 , : ?1,.43 【 —。 【   》  】。 《   【 《 1?3 【 江阴市 】。 ? 1.3》。7 》 ? 1.29 】 3—1 】。 洪泽县 ! 1.44 】 《 1.》。36 》 , 49 】 ? : 沛 县 】 《 1.52—。 【 1.4《3 【 【。   ! , 《。   — ?   —。 14 ! 》 句容市 ! 1.》37 《 1.】29 —。 32 !。 :。 泗洪县 】 》 1.45》。 《。 1.—37 — 5》0 ? , 》。赣榆县 》 1.5!3 !1.44 》 【 【 :  《 》 , :  《  — ? 》。15 ! 丹阳市 】 ? 1.3《8 【 , 1.?30 》 ? 33 》 》 建湖县— 1!.45 《 — 1.3《7 ? 《   !   !   — 》 , :。 》 ?   ? : 》  【   【 , 16》 》 靖》江市 【。 : 1.?38 》 ? , 1:.,30 》 《。 34 》 泗阳】。县, ? 1—.46? 《 1.—。38 《 ,   】   ! :   】 【 】   》 ?   】。   — : : 17》 ? : ?泰兴市 !。 1.《3,8 ? 1.】31 《 》 35 》 ? 涟水》县 : , 1.!47 — 1.—。38 》  — , ? 《  ?   !。 , 》 , 【   !   】 :。。   【。 18 !。 》 ,扬中市 】 : , 1.3《。9, 【 ,1.31 ! 36 — , 射阳县! — , 1.47 ! 《1.38 【 《 , , ? :   】   — 》 : ,。 , 注1—.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3.》城市:规模等级依据江【苏省2010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 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 【3.2.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 《。 ?。 》 方位 】 >0—°~≤15》° 】 >15《°~≤60°— 【 ,>6:0° 】 【。 折】减值 — 1.0L!1, 《 ,。 0.》9L1 — 》0.95《。L1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 3.2.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 ?。 3.2.—5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3.2.5【.1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条规定执行— 3》.2.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3.2.!5.3 《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 3.2.6 【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 , 3.2.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 《 3.2—.6.3 —。。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 3》.2.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 , 沿城市《道,路住:宅之间相邻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 — 3.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 3.2—.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表3.—2.:8.:1 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米) 】 ? , — , 》 ,建筑类别 【 遮挡建筑!。 : !。 : 》 高 层 【 —。 小高层 【 ? 多? 层 】 低《。 :层 : ! —。   ! 间距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 ? !建筑类别 !   ! , 《 ! 被遮挡》建筑 《 —高层 ! ,40 】 30《 ? 《 30 》 , ? 20 — 》 20 ! 15 — ? 18 【 《 ?15 【 》 《 》 小高?层 ? —4,0 】 25 】。 《20 】 18 》 — 15 ! 12 ! 12》 — 12 【 ? ,。 — 《 :。 多:层 《 : 40— : —。2,5 !20 ! ,12 — 12 【 : ? 1《0 — 1《2 — 6 》 , !。 【 低层 【 , 4【。0 — 25》 】2,。0 ? 《 12 【 1—2 : 【 10 【 6 】 ? 6 【 ! 表3.】2.8.2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 — ? : 【   【 建筑类】别 : ? 高》层 】 ,小高层 ! 多层 ! 低层》 《 ,。 》 《 间距】 》   】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 , ?。 《 — 高层 】 15 】 】 : 15【 】 ? 《 13 》 《 】 13 ! 》 】。。。 : — 小高层 ! 15 ! — !13 》 : 》 — 9: ! 【 , 9 【 !。。 !。 多层! ? 13 ! 《 】 9 【 》。 ,。 》 : 8?。 , ? 《 【 6: 】 : ! : : , 《 低层 【 : , 13 ! 》 9【 ,。 , ! 6【 《 , ! 6《 》 , 《 , ! 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平行布》置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垂直布置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 ? 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下同) 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下同)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 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建筑最小间距 ! : 3.2.》9.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9.2规定 !表3.2.9.2 !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 《 住宅!。 , 【高层 ? 【多,层、小高层 ! 低》层 : — 】   】 ? , , 相邻面宽 】 ≥30 ! 【≥15 《 》。 :<,30 】 <《15 《 : : , 两侧 【 ? <15 ! ?。 ,单侧或无《 : 》 ≥30 — — ≥1?5 ? <【30 ! <15 【 两侧 ! : <1—5 !单侧:或无: ≥!30 【 ≥15 】 <3】0 】 <15 ! 两侧 】 <15】 ? 单侧或】无 【 《 《 ? 间距 】 《  : ! — 》非住宅 《 , 【 : 【 非住宅》 , , 》 高:层 — : 24 ! 20 》 《 : 13 《 : ? 《 《 15 【 : 13 【 》 9 ! : — 13 】 《 12 ! 9 — : — 】 【 多层 ! —1,8 : 【13 【 : ,9, 》 》 12 ! 9 ! —。。 6 — , , — 10 】。 【 【 6: 》 : , :。 ! : 【低层 — : 9 】。。 9 【 9— 《 , — 9 ! 《 ?6 【 , 6 ? !。。 》 ,6 ! ! 】 ?。 : 》 , 注;1.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2.如建筑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 》 3.相—邻面宽?图示见附录三 ! 3.【。2.9.3》 ,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3.!。2.9?.4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相邻—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住宅建筑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 ? 3.2.》10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 3.2.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 【 表3.2.【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建筑类别 【 高层 ! —多层 】 低层 】 】 —   【 相邻—面宽: 】≥,30 ! ,≥15 — :。 <30 ! : ? ≤:15 ? 》 两侧 【 》 ≤1?5 — 单侧或—无 《 ≥【30 《 —≥15 — 》<30 — ≤—15 — 两侧 【 ≤1!5 》 , : ,单侧或无 【 : ≥30— 】≥15 — <3【0 》 《≤15 》 —两侧 ? — ≤1?5 ? 单侧】或无: 》 : ! : 间距 !   】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 — ,。 : 18 】 《15 ! 13 《 ! 13】 !13: 】。9 ? ! : : 9 】 《9 《 ? , 9 ! , !。 : 《 : 多层【 1!3, 》 13 ! , 9 — , 》 ? ?。 :。 1:2 — 9 ! :。 6《 : 【 【 6 】 6 》 ? 6 !。。 】 《 — 低!层 【 , 9 ! , 9 ?。 , : , 9 【 《。 《。。 【6 》。 6 【 ,。。。 , : 6 ! — : 》。6 — 】 —。 》 ! ? 注1》. 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 》 3.?2.1?1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2.12 !。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中,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 ,3.2.1》3 除日照要求外!3,.,。2.12条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时按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相】邻关系?和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3.2【.,14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 建?筑物退让 》 :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 :。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 3.3.—3 :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 3.3》.3.1 建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六各类建筑》退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3.3》.1 表3.3】.3.1 —各类建?筑,退界距离《 】 , : ? 》 建筑类型—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   ! 退界距离 ! 《 被遮挡 】 : ? ,遮挡非住宅 ! 遮挡住宅】。 , 被】。。遮挡 ? , 《 遮挡非住宅 】 《 遮《挡住宅 !。。。 — , 朝向! —   【 ?。 》 》 主要朝向【 】1/2L — 1/】2L最?小 : 《。 ?1/2L 》 《 1/》2L最小 》 ? 1/2L】最小 ! 1/2L ! 《 — —次要朝向 — 【1/2L最小 ! ! 注1《.L:。为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其计算》。按3.2.》3.1?条和:3.:2.6条执行 【 ?2,.L最小为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其计?算分别按表3—.2.8.》1、表3.》2.8.《。2、表3.2.【9,.2或表3.—2.10.1执【行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 ! 3.3》。.3. 3 3.!2.12《条所列建筑物除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 —3.:。3.3?.4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经?超过表3.3.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 ? , 3.—3.3.《5 : 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3.3》.3.?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 《 3《.3.4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 表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 — 》 :建筑:高度 《  【 】≤24 ! >24》 : 》。 — 》  ? , 【后退高?度 —。 ? : — 道路宽度】 ? :   】 ? — 《 , ≥40 】 8 ! 》12 ! 》 !≥20<40 】 5】 —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 <20 】 》3 《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 :2,.,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3. 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 3.》3.4.《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篷、台阶!、平台、窗》井等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其后退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除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基】地,内的其他地下管【线不:允许凸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3.】3.4.《3 :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3.3.4.4 】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3.:3.4.5 —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3.4】.1的规定》。。(由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3.—4.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 ? 3.3《.4.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3.—3.6?条执行 》 3.《3.5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3.5.1有关要】求按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3.3.5.!2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 ?3.3.6 —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表3.3—。.5.1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 — ? ,   ! 地区!。 — 距离《 《 : 】 《 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 】 《 城市市区 ! 不【少于8米 【 ! : 》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 ?不少于10米 【 ? : — ? 村镇居】民居住区《 【 不:少于12米》 , ? — 》 : 其他》地区 《 —不少:于,15:米 ! : ? 表3.3》.,5.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轨【道,交通设施 — 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地下车【站和隧?道 《 : ?周边外侧5》。0米: — 【。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 】。 外边线】。外侧:。30米 ! 】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 】 外?边线外侧10米 ! — 》 3.4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3.4.2】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 , 3.5 】。建筑基地的》绿地 《 ? 3.5.1】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 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 》 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 【 3.》5.4 》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 ,3.5.5 —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3—.,5.6 《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 3.《5.6.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3.5.6—.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6, 建筑基地出入】口 3—.6.1 》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建筑【基地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6.】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 3.6.3 !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3.【7 超高层建—筑管理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 3《.8: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 : 配》建,指标 — ! ? 大类 】 小类】。 !小汽车 》 自行】车 》。 】 】住宅 《 : 商品房 】。 , :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1》00:m2: : 1【.2 《 , 1.5】。 , ,。 《 —。 ,。 ,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00m2 — 0.!8 ? : 2.0 ! ?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100m2 — 】0.:4, 【 3.0 【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 车位/100m!。2 :。 ? 0.3】 】 3.0 — :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m2 】 1.《 8 《 : 3.0 】 :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 , 2.0 — ? , 2.—0, : ? , — : —商业金融 !。 商业 】 车位/】。100m2 【 ? : 0. 6》 》。 ,。 5.《0 ? — 】 ? 金融业《 : —车位/1《00m2《 《 》0.2 》 6】.0 ? —。 ? 》 服—务业 》 》车位/?1,00m2《。 1!.5 《 》 4.0 】 — — ,。 : 市场 【 车》位/100》m2 】 :1.2 !。 6.《0 — ? ? 》 餐饮 !。 车—位/100》m2: 《 1》.5 《 4.】。0 《 《 ? 《 医】疗,卫生 —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 — 1.》。5 》 《1.0? 【 》。 【 社区医院 】 , 车》。位/1?00m2 】 ? 1.?0, — 1.5 — 《 【 ,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0.【8 》 1.5 !。 : 》 》 卫生防!疫站 【 , 车位/10【0m2 】 0.6 【 ? 3—.0: 】 ?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名学生 【 5.0 ! 《 50.0 !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60.0 》。 】 【 小学—、幼儿园《 》 车位/1】00名学生 — 《 0.》8 — 8》.0: ! ,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 》 , : 0. —3 ? ? , 0?.4~0.》6/职工 — ! !仓储 ! 车位/》100m2 ! , 0.—5 ? 《 0.》4~:。0,。.6/职工》 【 ? 注1.表中!指标:为建议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停【车配建标准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机—动交通发展》政策等划定交通分区!在,建,议值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停车配建分区调控系!数停车设施限制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0.—5~0?.9扩?大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1:.1~1.5 ! 2.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3.—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建 4!。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 ! 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 3.8!.2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8.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时补》建 】 3:.8.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