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 建!筑管理 【 【 3.》1 建筑》布局 》。3.1.《1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 , ? 3:.2 建》筑间距 — 3.2.1 【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3.2.3》 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 《 3.2》.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 3.2—.3:.2 ?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 L1=《i·H 《 L1=《日照间距《 ,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表3】.2.3 城【市、县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 : 《 【。 : 序号 】 : :大城市名称 】 大寒【日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 》 , 2h《 【 1h 】 ?3h: , 》 1h 【 , 3h 【 — 1h 》 《 3h 【 , ? 1:h 】 【 , : ?1 ? 《。 苏州《市 !1.30 !。 1.27 】 ? 1 ! 《吴江市 】 1.3—4 】 1.2《6 — 1《9 【 仪征市 — 《 : 1.39 ! , : 1:.31 》 3【7 ? 阜宁】县 】 1.47 【 ? 1.38 !。 《 ? ? 【 ,2 》 无锡—市 ? 《 1.31【 , — ,1.:28 】 2 — ?。 高淳县》 【 ,1.3?4 ? 1.】2,7 《 : 20 【 如东县! 《 ,。 1.39 ! 》 1.?。31: — 38 》。 睢】宁县 】 1.4》8 ? , 1—.39 《 《 《 : 》 3 — 常】州,市 !1,。.32 》 》 1.29 【 ? 3 ! ?宜兴市 ! 1.3》。5 【 1.2》7 】 21 】 ?如皋市 — 》1.40《 1!.3:2 【 39 ! 宿迁市— 》 1.48 ! 1【.3:9 【 ! 《 ,4 【 南通市 — : 1.33! 【。 1.30 【 4【 】昆山市 》 》 1.35 】。 1.27! 】22 》 》姜堰市 ! 1.40 】 , 《 1:.32 【 ?。 40 】。 滨海县 【 》 1.48 【 —。 ,1.40 】 ! 5 ! — 南京市 】 》1.33 — 1【.30 —。 5 【 , , 溧—阳市 》 , , 1.3—5 【 , 1:.27 【 《23 ! 海安县 ! 1.40 ! 1.3!2 !。41: , 灌】南县 》 1.【48:。 1!.40 ! 【 《 : 6 《 镇江】市, 1!.,34 ! 1:.31 》 —6 《。 太仓市】 1!.35 】 , 1.《。27 — 24 ! 》高邮市 — 1—.42 《 1.!33 】 42 — 《 沭阳《县 》 , : 1.49 ! ? 1.40 ! 】 7! : 扬州市! 】1.35 ! 1.32【 《 ? 7 】。。 常熟市 — 】。1.36 》 1.!28: 【 25 】 东台》市 【 1?.4:2, 》 1《.34 】 43 ! 《响水:。县 》 1.49 !。 : :。 1.41 】 ! 】 , 8 ? — 泰州市 ! 1.35 】 1.!32 》 ?。 :8 !溧,水县 《 ?。 1.》。36 【 ?1.28 》 26! 》 兴化市 】 —1.43 ! 1《.34 — 44 】 灌】云县 ? 1】.49? 】。1.41《 《 【 ? : 9》 盐!城市 《 1.3!9 : : 1.36!。 — 9 ! 金坛市 — , : 1》.36 《 1】.29 — 《。 27 ! ?盱眙县? — 1.《43 【 ?1.35 》 ? 《45 】 邳州市》 【 1.49 【 》 1.41 【 — 《 》 10 — ?。 《淮安市 ! 1.41 】 , , 1》.38 】 ?10: 】。启东市 【 ? 1.37 ! : :1.29 ! : 28 ! 金湖县 【 》 1.43 — 1】.35 《 46! ? 新沂【市 】 1.50 】 ?。 1.41 】 【 】 11 】 ? 徐州市 】 ? 1.4》4 【 1.41 【 12! ,。 《。 ?张家港市 》 》 1.《37 》 ? 1.29— 》 29》 】大,丰市 《 : 1.4【4 【。 1.3》6 】 47 【 :。 东海县》。 1!.51 《 — 1.42 — ,。 》 《 【 12 ! 连云港市 】。 : : 1《.46 】 1.43【 , , ?。 , 1?2, 【 海门市 ! 1.3【7 《 ? 1?.2:。9 】 30 》 —。宝应县 】 1.4—4 》 1》.36 ! 4?8 《 》丰 县《 【 1.52》 【 ,。。1,.43 】 , !   【。 》   】 ,  ?。。 《 13— 【 ,江阴市 — 1—.37 《 1.!。29 — 3》1 《 洪—泽县 — 1.4【4 —。 1《.36 ! 4?9 ? ? , , 沛 县 【 》 1.52 】 1.4!3 ? 】 ? :   】 ?。   】   — 》 14 】。 句容—。市 !1.37 》 : 1.【29 ?。 ? 32 】 泗洪】县 【 1?.45 【 1.3【。7 》 50— 《 , 赣榆县 【 《 1.》53: : ? 1.》44 ? — 】。 《   》   】 —  : ? 15— 】丹阳市 ! :1.38 】 1.—30 》 33 ! — 建湖县 】 , 1.》45 ! 1.?。3,7 【  ? , 》   【 :   ! : !  《 《   【 ? ,   《。 》 16 【 靖江市! 【 1.38》 1!.30 ! 34 】 泗阳县 ! : 1.—46 》 ? 1.38 】  【 》。 ?  】   》 《 【 》   ?   ! 【  : 《 : 17 】 泰兴》市 《 ? ,。 ,1.38《 : 》 1.31 】 ? 3?5 》 《涟水县 》 《 1.47 】 , —1.38 】   【。 ?   !   》 【 , 》  【 【   —  》 — , 18 — : , :扬中市 【 》。1.39 【 1.【。31: , : , 36 【 》 射阳县 】 , 1.4【7 ?。 》。 1.3《8 》 :。   !   》   】 , 【 注—1.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3.【城市规模等级依据江!苏,省2:010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 , 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 》 3.2》.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 【 《 方位 】 《>0°~≤15【° 》 >15°~!≤60° !。 : >60《。° — — : — 折减值《 !1.0L1 ! 0.9L1! ?。 : 0《.95?L,1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 【3.2.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 3.2】.5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5.1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条规定执—行, 3》.2:.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 : 3.2.5.3】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3.2.】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 3.2.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 ? 3:.,2.6?.3: :。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 3:.2.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 沿城市》道,路住宅之间相—邻,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 ,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 3》.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2.9.《1 :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表!。3.2.8.1【 :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米,) 【 【 建】筑类别 ! 遮挡《建筑: 【。 , — ? ?高, 层 》 : 小高层【 ? , : 多 层 【 : , : 低 《 ,层, ! : !。  !间距 《 ,。 平—行布置 》 《 , 垂直布置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 建筑《类别 《   】 : ? 》 ,。 【 被遮挡建筑 ! ,。 高层 】 【40 ? , : 3》0 《 《 30 《 2】0, 《 ? 20 — , ? 15 》 1】8 》 : ,。。 15 ! ? — 《 小高层 】 40— — 25 — ? 2》0 【 1?8 ? , ? 15 】 《12 《 《 , 12 — : ?12 ! — ? 多层 【 《 40 】 《 25 】 20 ! 12 】 — 12? 】 10 》。 》 12 】 6 】 , 】 低!层 》 : 40 【 , :。 , 25 【 2—0 】 12 《 【12 ! 10 【 6 【 《 6 】 , 】 表3.】2.8.2 —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 【 】 《 :  ? 建!筑类别 》 : 《高层 《 ? 小《高层 《 》 多层 》 , 低层 】 ?。 : ! : 间距 —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 : 高—层 : ? 15 】 ? ! 15 ! 》 — 13 》 》 《 , 13— 《。 【 — 》。 《 , 小高层 【 【15 《 , ? , 》 , , 1?3 : 《 : 》 9 ! : 》 【 9 ? ? — , , — : , : 【多,层 《 13 ! ! 【9 《 《 — ? ,8 》 】。 《6 ? : , 【 《 】。 》。低层 】 13 — , 《 — 9 — 】 6! : 】 6】。 【 ? ? — 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平行布置《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垂直布置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下》同): ? 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下—同)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建筑最小《间距 ? 《 3.2《.,9.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9.?2,规定 表3.2】.9.2 》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住【宅 《。 高层 】 【。多层、?小,高层 】 低层 】 》。 】 :   》 相邻【面,宽 】 ≥30 》 ? 《≥15 《 <】30 — <1【5 《 》两侧 — <15】 单!侧或无? 】 ,≥30 — 》≥15 【。 ,。 ,。 , <:30 ! <15 !。。 两侧 ! <》15 】 单?侧或:。无 — ≥《30: — ≥1《5, ? 《 <30 【 : <15 ! 《 两侧 — <15 ! , 单【侧或无 【 【。 】 间距 《 ? : ,   】 — — 非?住宅 —。。 》 , 】 非住宅》 : : , 高层 — 24! 【 20 — : 13 ! ? 》 ? ,15 】 :13 【。 ? 9 ? 》 : : , 1【3 【 1《2 !9 】 — : ? : 】 多?层 !18 《 —。。1,3 【。 :9 】 ? ? 12》 》 9《 ? 6 ! : 】 : 1?0 ! , ? 6 】 》 】 】 低层— — 9 ! :9 》 9 【 ! 9【。。 ? : 6 【 , 6 ! : 《 《 6 】 《 ? : ?。 《 》。 ! : 注?;,1.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 2.如建筑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 《 3.相邻面—宽图示见《附录三 《 ? ? 3.2.9.3 !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3.】2.9.4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相邻—。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住宅建筑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 》。3.:2.10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 , 3.2》.,10.1 》。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 表—3.2.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建筑类别 】 【高,层, ?。 多层 !。 : 低层 【。 》。 【   ! ? 相》邻面宽 《 : ≥30 ! , 《 ≥15》 ,。 【<30 】 : ≤?15 】 两侧 — : , :。 ≤?15 ?。 :。 , 单侧—或无 ? — ≥30 — ≥】15 》。 <—3,0, ≤!15 — 两侧 】 ≤15! ? :。。 单侧》或,无 【 ≥30 — 《。 ≥15 【 《 <30 【 【≤15 》。 》 ,两侧: 【 ≤15《。 单!侧或无 《 , , 】 》 : 间距 【   【 —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 《。 18! 》 15 ! 《13 【 ?。 , 》 13 【 ? , 13《 : ? 9 — ! ? ?9, 《 9— ? , , 《。9 《 【 — 》 《 : 多层《 , ? 1》3 — ?13 《 》 ,9 : ! : , 12 】 《 9 【 —6 ! : 《 ?6 》 ? :6 【 : 6 ? ? 》 ? ! : 低层】 】。9,。。 : 9 ! 】9 — ? 《 ? 6 】。 6 — 》 6 【 , — :。 6 ! 】 【。 【 ?。 , ! 注1. 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3.2!.,11 ?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2.1—2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中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 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 3.2.—13 除》日照要求《外3.2.12【条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时按《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相邻关系和】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3,.2:.,14 ?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 建筑物退》让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3.:3.3?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3!.3.3.1 】建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六各类【建,筑退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3,.3.1 —表3.3.3.1 ! 各类建筑》退界:距离: 【 】 建【筑类型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 退界距离 ! : ,。 : 被遮挡 — 《 , 遮挡非住宅【 《 遮》挡住宅 【 被遮挡【 》 遮挡》非住宅 ! 遮挡住宅 【 【 【 》朝向 ?。 《   【。 — ? ? 主—要朝向 》 》 ,1/2L 》 ? 1/2【L最小 】 1《/2L 】 : 1/2L最—小 】 1/2L》最,小 ? 1/2!。L ! ! 次要朝向 ! : 1—/2L最《小 ? 《 — 注1.L为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其计算《按3.2.3.1条!和3.2.6—条执:。行 《 ,2.L最小为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其计算分别按表【3.2.8.1【、表3.《2.8.2、表3】.2.9.》2,或表3.2.1【0.1执行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 】 , 3.3.【3. 3 3.】。。2.12条所列建筑!物除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 3》.3.3.》4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经超过表3.3【.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 ! 3.3.—3.5 《 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 :。3.:3,.3.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 3.!3.4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3!.4.1 》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 :。表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 】 建!筑高度 【。   【。 , : , ≤24 ! >》2,4 :。 】 》 》  : 》 后退高度 】 】 《 , 《。 道路宽度 ! 》  】 】 ≥40 ! 8 ! : 《 12 《 】 】 ≥20<】4,0 : 5!。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 <20 — 】3 — ,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3. 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 3.3.4.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篷、《。台阶、平台》、,窗井等?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其后退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除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基地内?的其他地下管线不】。允许凸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3.!3.4?.,4 :。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3?.3:.4.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3.:4,.1的规定(—由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3.4.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 3.】。3.:4.: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3.3.6—条,执行: ? 3.3.5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3.!5.:1有关要求》按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3.3.《5.2?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3.3.!6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表3.!3.5.1 —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 》 ? 《。  】。 地区? 】。距离 — 》 , , ? 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 】 城—市市区 — 不少于】8米: ? ? ? 】 ,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 》 不少于10米【 》。。 ? : , : 村镇!居民居住《区, ? 《 不:少于1?2米 》 】 , ,。 : 其他地区! 》 : 不少于15—米 《 【 《表3.3.5—.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 , 轨道交通设施】 【 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地下车站!。和隧道 》 —周边外侧50米【 !。 《 :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 《 】外边线外侧》30米 【 — 《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 ! 外边线外—侧,10米 — 【 3.4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 3.—4.:2 :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 3.!。5 建筑基地的绿地! 【 ,3.5?.1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 , 》。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 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 《 : 3.5.4【 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 ,3.5.5 —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 3.5.6 】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 3.5.6.【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6.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 : 3.6《 :建筑基地出》入口 3【.6.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建》筑,基地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6!.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3—.6.3《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 ,3.7 超高—层建筑管理》。 , ,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3.8 《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 《。 ?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 , : ?配,建指标 ! 【 大】类 》 《。小类 《 【小汽车? 自!。行车 ? ? 《。 ! 住宅 — ? ? ,商品房 》。。 ?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100m2 】 ? 1.2》。 《 ? ,1,.5: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00m2— : 《 0?.8 《 — 2.0 】 】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10》0m2? !0.4 ! 3.0— , 《 —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100m《2, 《 《 0.3 】 ? 3.0 — :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1. 8 — 3.】0 :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2.:0 — 《2.0 【 【 《 , : 商业金融 】 商【业 ? , 车位/1!00:。m2 【 ?0. 6 ! 5.0— 《 , 》 】 金融《业 ? ?。 车位/10】0m2 — , 0.【2 ? 6.!0 《 ! 】服务:业 : ,。 ? 车《。位/10《0m2 — 1.5 ! 》。 4.0 【 【。 》 —。市场 》 车位【/100m2 】 1.2! ? ? 6.《0 : 》 —。。 : 《 :餐,饮 》 , 车位/1【00m2 — , 1—.5 《 ? 4.0 】 《 【。。 】医,疗,卫生 — 综合医院 ! 车位!/1:。00m?2 】 1.5 【 》。1.0 】 ? 《 》 社区医院【。 【 车位/1》00:m2 】 1.0 】。 1.5 ! 】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0.8 ! 1?.5: 》。 , , ? !。。 卫生防疫站 】。 车位/!10:0m2 — 0.【6 : 》 3.》0 : ?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名学生 】 , 5.】0 《 : 5《0.0 《 【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1.:0 !6,0.0 — , ? — 【小学:、幼儿园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 8.0 【 : 》。 : : 》 , 工《业厂房 — 《 车位/1》0,。0m2 】 , 0.《 3 》 : 0.4~0.!6,/职工 ! 》 】 仓储 《 , 车位!/100m2— 】 0.?5,。 , — 0?.4~0.6/职工! ! 注1【。.表中指标为—建议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停车配建标准—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机动交《通发展?政策等划定交通分】区在建议值》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停,车配建分区调控【系数停车设施—限制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0:.5~0.9扩大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1?.1~1《.5 》 2.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 3.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建《 ? 4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 —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 3.8.2—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8.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时补建 》 《 3.8.【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