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建!筑管理
【
【
3.》1 建筑》布局
》。3.1.《1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 ,
? 3:.2 建》筑间距
—
3.2.1 【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3.2.3》 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
《
3.2》.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
3.2—.3:.2 ?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
L1=《i·H
《
L1=《日照间距《
,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表3】.2.3 城【市、县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
:
《
【。 : 序号
】 : :大城市名称
】 大寒【日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
》 , 2h《
【 1h
】 ?3h:
,
》 1h
【 , 3h
【
— 1h
》 《 3h
【 , ? 1:h
】
【 , : ?1
? 《。 苏州《市
!1.30
!。 1.27
】
? 1
! 《吴江市
】 1.3—4
】 1.2《6
— 1《9
【 仪征市
—
《 : 1.39
! , : 1:.31
》 3【7
? 阜宁】县
】 1.47
【 ? 1.38
!。 《
? ?
【 ,2
》 无锡—市
?
《 1.31【
,
— ,1.:28
】 2
— ?。 高淳县》
【 ,1.3?4
? 1.】2,7
《 : 20
【 如东县!
《 ,。 1.39
! 》 1.?。31:
— 38
》。
睢】宁县
】 1.4》8
? , 1—.39
《
《
《 :
》 3
—
常】州,市
!1,。.32
》 》 1.29
【 ? 3
! ?宜兴市
! 1.3》。5
【 1.2》7
】 21
】 ?如皋市
— 》1.40《
1!.3:2
【 39
! 宿迁市—
》 1.48
! 1【.3:9
【
! 《 ,4
【 南通市
—
: 1.33!
【。 1.30
【 4【
】昆山市
》 》 1.35
】。 1.27!
】22
》 》姜堰市
! 1.40
】 , 《 1:.32
【 ?。 40
】。 滨海县
【
》 1.48
【
—。 ,1.40
】
!
5
!
— 南京市
】 》1.33
— 1【.30
—。 5
【
, , 溧—阳市
》 , , 1.3—5
【 , 1:.27
【 《23
! 海安县
! 1.40
! 1.3!2
!。41:
,
灌】南县
》 1.【48:。
1!.40
!
【
《 : 6
《 镇江】市,
1!.,34
! 1:.31
》 —6
《。 太仓市】
1!.35
】 , 1.《。27
— 24
! 》高邮市
— 1—.42
《
1.!33
】 42
— 《 沭阳《县
》 , : 1.49
! ? 1.40
!
】
7!
: 扬州市!
】1.35
! 1.32【
《 ? 7
】。。 常熟市 —
】。1.36
》
1.!28:
【 25
】 东台》市
【 1?.4:2,
》 1《.34
】 43
! 《响水:。县
》 1.49
!。
: :。 1.41
】
!
】 , 8
?
— 泰州市
! 1.35
】
1.!32
》 ?。 :8
!溧,水县
《 ?。 1.》。36
【 ?1.28
》
26!
》 兴化市
】 —1.43
! 1《.34
— 44
】
灌】云县
?
1】.49?
】。1.41《
《
【
? : 9》
盐!城市
《 1.3!9
:
: 1.36!。
— 9
! 金坛市
—
, : 1》.36
《
1】.29
— 《。 27
! ?盱眙县?
— 1.《43
【 ?1.35
》
? 《45
】 邳州市》
【 1.49
【 》 1.41
【
— 《
》 10
—
?。 《淮安市
! 1.41
】 , , 1》.38
】 ?10:
】。启东市
【 ? 1.37
! : :1.29
! : 28
! 金湖县
【 》 1.43
—
1】.35
《
46!
? 新沂【市
】 1.50
】 ?。 1.41
】
【
】 11
】 ? 徐州市
】 ? 1.4》4
【 1.41
【
12!
,。
《。 ?张家港市
》
》 1.《37
》 ? 1.29—
》 29》
】大,丰市
《 : 1.4【4
【。 1.3》6
】 47
【 :。 东海县》。
1!.51
《
— 1.42
—
,。
》
《
【 12
! 连云港市
】。
: : 1《.46
】 1.43【
,
, ?。 , 1?2,
【 海门市
! 1.3【7
《 ? 1?.2:。9
】 30
》 —。宝应县
】 1.4—4
》 1》.36
! 4?8
《 》丰 县《
【 1.52》
【 ,。。1,.43
】 ,
!
【。
》
】 , ?。。
《 13—
【 ,江阴市
— 1—.37
《
1.!。29
— 3》1
《 洪—泽县
— 1.4【4
—。 1《.36
! 4?9
? ? , , 沛 县
【
》 1.52
】 1.4!3
?
】
?
:
】 ?。
】
—
》 14
】。 句容—。市
!1.37
》
: 1.【29
?。
? 32
】 泗洪】县
【 1?.45
【 1.3【。7
》 50—
《 , 赣榆县
【
《 1.》53:
: ? 1.》44
?
—
】。 《
》
】 —
:
? 15—
】丹阳市
! :1.38
】 1.—30
》 33
! — 建湖县
】 , 1.》45
! 1.?。3,7
【 ?
,
》
【 :
!
:
! 《
《
【 ? ,
《。
》 16
【 靖江市!
【 1.38》
1!.30
! 34
】 泗阳县
! : 1.—46
》 ? 1.38
】 【
》。 ?
】
》
《
【 》
?
!
【
:
《 : 17
】 泰兴》市
《 ? ,。 ,1.38《
: 》 1.31
】 ? 3?5
》 《涟水县
》
《 1.47
】
, —1.38
】
【。 ?
!
》
【 ,
》 【
【
— 》
— , 18
— : , :扬中市
【 》。1.39
【 1.【。31:
,
: , 36
【
》 射阳县
】 , 1.4【7
?。 》。 1.3《8
》 :。
!
》
】
,
【
注—1.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3.【城市规模等级依据江!苏,省2:010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
,
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
》
3.2》.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
【 《 方位
】 《>0°~≤15【°
》 >15°~!≤60°
!。 : >60《。°
—
—
:
— 折减值《
!1.0L1
! 0.9L1!
?。 : 0《.95?L,1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
【3.2.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
3.2】.5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5.1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条规定执—行,
3》.2:.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
: 3.2.5.3】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3.2.】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
3.2.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
? 3:.,2.6?.3: :。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 3:.2.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 沿城市》道,路住宅之间相—邻,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
,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
3》.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2.9.《1 :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表!。3.2.8.1【 :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米,)
【
【
建】筑类别
! 遮挡《建筑:
【。
,
— ? ?高, 层
》 : 小高层【
? , : 多 层
【
: , : 低 《 ,层,
! :
!。
!间距
《 ,。 平—行布置
》 《 , 垂直布置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 建筑《类别
《
】
: ?
》 ,。
【 被遮挡建筑
! ,。 高层
】
【40
?
, : 3》0
《 《 30
《
2】0,
《 ? 20
— , ? 15
》
1】8
》 : ,。。 15
!
?
— 《 小高层
】 40—
— 25
—
? 2》0
【 1?8
? , ? 15
】 《12
《 《 , 12
— : ?12
!
—
? 多层
【
《 40
】 《 25
】 20
! 12
】
— 12?
】 10
》。 》 12
】 6
】 ,
】
低!层
》 : 40
【 , :。 , 25
【 2—0
】 12
《
【12
! 10
【 6
【
《 6
】 ,
】
表3.】2.8.2 —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
【
】
《 : ?
建!筑类别
》 : 《高层
《 ? 小《高层
《 》 多层
》 , 低层
】
?。 :
! : 间距
—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 : 高—层
:
? 15
】
?
! 15
!
》
— 13
》 》
《 , 13—
《。
【
—
》。 《 , 小高层
【
【15
《 , ? ,
》 , , 1?3
:
《 :
》 9
! :
》
【 9 ?
?
—
, ,
— : ,
: 【多,层
《 13
!
! 【9
《 《
— ? ,8
》
】。 《6
?
: ,
【
《
】。 》。低层
】 13
— , 《
— 9 —
】
6!
:
】
6】。
【
?
?
—
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平行布置《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垂直布置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下》同):
? 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下—同)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建筑最小《间距
?
《
3.2《.,9.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9.?2,规定
表3.2】.9.2 》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住【宅
《。 高层
】
【。多层、?小,高层
】 低层
】
》。
】 :
》 相邻【面,宽
】 ≥30
》
? 《≥15
《
<】30
— <1【5
《 》两侧
— <15】
单!侧或无?
】 ,≥30
— 》≥15
【。 ,。 ,。 , <:30
! <15
!。。 两侧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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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1《5,
? 《 <30
【 : <15
! 《 两侧
— <15
!
, 单【侧或无
【
【。
】 间距
《
? : ,
】
—
— 非?住宅
—。。
》 ,
】 非住宅》
: : , 高层
—
24!
【 20
— : 13
! ?
》 ? ,15
】 :13
【。 ? 9 ?
》 :
:
, 1【3
【 1《2
!9
】
— :
? :
】 多?层
!18
《 —。。1,3
【。 :9
】
? ? 12》
》 9《
? 6
! :
】 : 1?0
!
,
? 6
】 》
】
】 低层—
— 9
! :9
》 9
【
! 9【。。
? : 6
【 , 6
! :
《
《 6
】 《
? : ?。
《
》。
!
:
注?;,1.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 2.如建筑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
《 3.相邻面—宽图示见《附录三
《
?
? 3.2.9.3 !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3.】2.9.4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相邻—。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住宅建筑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
》。3.:2.10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 ,
3.2》.,10.1 》。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
表—3.2.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建筑类别
】
【高,层,
?。 多层
!。 : 低层
【。
》。
【
!
? 相》邻面宽
《
: ≥30
!
, 《 ≥15》
,。
【<30
】 : ≤?15
】 两侧
—
: , :。 ≤?15
?。
:。 , 单侧—或无 ?
— ≥30
—
≥】15
》。 <—3,0,
≤!15
— 两侧
】 ≤15!
? :。。 单侧》或,无
【 ≥30
—
《。 ≥15
【
《 <30
【
【≤15
》。 》 ,两侧:
【 ≤15《。
单!侧或无
《
, ,
】
》 : 间距
【
【
—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
《。
18!
》 15
! 《13
【 ?。
,
》 13
【 ? , 13《
: ? 9
—
! ? ?9,
《 9—
? , , 《。9
《
【
—
》
《 : 多层《
,
? 1》3
— ?13
《 》 ,9 :
!
: , 12
】
《 9
【 —6
!
:
《 ?6
》 ? :6
【 : 6 ?
? 》
?
!
: 低层】
】。9,。。
:
9 !
】9
— ?
《 ? 6
】。 6 —
》 6
【 ,
—
:。 6
!
】
【。
【
?。 ,
!
注1. 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3.2!.,11 ?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2.1—2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中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
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
3.2.—13 除》日照要求《外3.2.12【条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时按《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相邻关系和】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3,.2:.,14 ?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 建筑物退》让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3.:3.3?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3!.3.3.1 】建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六各类【建,筑退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3,.3.1
—表3.3.3.1 ! 各类建筑》退界:距离:
【
】 建【筑类型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 退界距离
!
: ,。 : 被遮挡
—
《 , 遮挡非住宅【
《 遮》挡住宅
【 被遮挡【
》 遮挡》非住宅
! 遮挡住宅
【
【
【 》朝向
?。
《
【。
— ?
? 主—要朝向
》 》 ,1/2L
》
? 1/2【L最小
】 1《/2L
】 : 1/2L最—小
】 1/2L》最,小
? 1/2!。L
!
! 次要朝向
!
: 1—/2L最《小
? 《
—
注1.L为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其计算《按3.2.3.1条!和3.2.6—条执:。行
《 ,2.L最小为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其计算分别按表【3.2.8.1【、表3.《2.8.2、表3】.2.9.》2,或表3.2.1【0.1执行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
】
,
3.3.【3. 3 3.】。。2.12条所列建筑!物除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
3》.3.3.》4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经超过表3.3【.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
! 3.3.—3.5 《 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 :。3.:3,.3.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
3.!3.4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3!.4.1 》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
:。表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
】
建!筑高度
【。
【。 , : , ≤24
! >》2,4
:。
】
》 》 :
》 后退高度
】
】
《
, 《。 道路宽度
! 》
】
】 ≥40
!
8
!
: 《 12 《
】
】 ≥20<】4,0 :
5!。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 <20 —
】3
— ,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3. 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 3.3.4.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篷、《。台阶、平台》、,窗井等?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其后退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除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基地内?的其他地下管线不】。允许凸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3.!3.4?.,4 :。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3?.3:.4.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3.:4,.1的规定(—由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3.4.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
3.】。3.:4.: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3.3.6—条,执行:
?
3.3.5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3.!5.:1有关要求》按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3.3.《5.2?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3.3.!6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表3.!3.5.1 —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
》
? 《。
】。 地区?
】。距离
—
》 , ,
? 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
】 城—市市区
— 不少于】8米:
? ?
?
】 ,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 》 不少于10米【
》。。
? : ,
:
村镇!居民居住《区,
? 《 不:少于1?2米
》
】 ,
,。
: 其他地区!
》 : 不少于15—米
《
【
《表3.3.5—.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 , 轨道交通设施】
【 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地下车站!。和隧道
》 —周边外侧50米【
!。
《
: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
《
】外边线外侧》30米
【
—
《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
! 外边线外—侧,10米
—
【
3.4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
3.—4.:2 :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
3.!。5 建筑基地的绿地!
【 ,3.5?.1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 ,
》。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 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
《
: 3.5.4【 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
,3.5.5 —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
3.5.6 】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
3.5.6.【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6.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
:
3.6《 :建筑基地出》入口
3【.6.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建》筑,基地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6!.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3—.6.3《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
,3.7 超高—层建筑管理》。
,
,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3.8 《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
《。
?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 , : ?配,建指标
!
【
大】类
》 《。小类
《
【小汽车?
自!。行车
?
?
《。
! 住宅
—
? ? ,商品房
》。。 ?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100m2
】 ? 1.2》。
《 ? ,1,.5: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00m2—
: 《 0?.8
《 — 2.0
】
】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10》0m2?
!0.4
! 3.0—
,
《
—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100m《2,
《 《 0.3
】 ? 3.0
—
: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1. 8
— 3.】0 :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2.:0
— 《2.0
【
【
《 , : 商业金融
】 商【业
? , 车位/1!00:。m2
【 ?0. 6
! 5.0—
《 ,
》
】 金融《业
? ?。 车位/10】0m2
— , 0.【2
?
6.!0
《
!
】服务:业
:
,。 ? 车《。位/10《0m2
— 1.5
!
》。 4.0
【
【。
》 —。市场
》 车位【/100m2
】 1.2!
? ? 6.《0
:
》
—。。
: 《 :餐,饮
》 , 车位/1【00m2
— , 1—.5
《 ? 4.0
】
《
【。。
】医,疗,卫生
— 综合医院
!
车位!/1:。00m?2
】 1.5
【 》。1.0
】
? 《
》 社区医院【。
【 车位/1》00:m2
】 1.0
】。 1.5
!
】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0.8
! 1?.5:
》。 ,
,
?
!。。 卫生防疫站
】。 车位/!10:0m2
— 0.【6
:
》 3.》0
:
?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名学生
】
, 5.】0
《 : 5《0.0
《
【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1.:0
!6,0.0
— ,
?
—
【小学:、幼儿园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 8.0 【
:
》。
: :
》 , 工《业厂房
— 《 车位/1》0,。0m2
】 , 0.《 3
》 : 0.4~0.!6,/职工
!
》
】 仓储 《
,
车位!/100m2—
】 0.?5,。 ,
— 0?.4~0.6/职工!
!
注1【。.表中指标为—建议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停车配建标准—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机动交《通发展?政策等划定交通分】区在建议值》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停,车配建分区调控【系数停车设施—限制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0:.5~0.9扩大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1?.1~1《.5
》 2.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 3.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建《
? 4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
—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 3.8.2—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8.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时补建
》
《
3.8.【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