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建筑》管理
?
?
!
3.?1 建筑》布局
3.【1.1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
3.!2 建筑间距
】
3.2.1 !。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
?3.2.3 【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
【
3.2.3.【1 :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
L:=,L1±L2》
L=建筑—间距
?
L1=日》照间距
《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
3.2.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表》3.2.3 — 城市?、县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
,
—
— 序号
!
: : 大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 大寒日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大寒日!
? : 序《号
【 :中小城市《名称
】。 , 大:寒日
!
【 【2h
【 1h
】 : ,。。 3h
》
1】h
】 3h
— 《 1h
— ,。 ?。 3h
》 1h
!
:
】 ,
— 1
! , 苏州市
】 1.—30
【 ?1.27
》
1】
吴!江市
【 1《.3:4,
《 ? 1.26
【 》 19
】 仪《。征市
《 》。 ,1,.39?
》。 1.3—1
? 3【7
!阜宁县
—。 1.4】。7
:
《 ?1.:38
?。
【
— : 2
! 无锡市 】
1!.31
— 1.【28
?
《 ?。2,
《 , 高淳县
【
《 ?1.34
【 《 1:.27
—。 《 20
》 , 》如东县?
《 , 1.》3,9
【 1.《31
【 ?38
! 睢:宁县
《 —1.4?8
】 1.39
! :
》
— 3
】 ? 常州市
! 1.》32
! 1.29
! 《3
!宜兴市
【。 1.—35
【 ?1.27
【 ? 2?1
:
: 如皋市
!
: ? 1.40
【
【1.32
【 39【
: 宿迁】。。市
《 1—.48
【 1.39】
! :
:
? 4
! : 南通市》
— 1.33
【
— 1.30
【 4【
: 昆山】市
【 1?。.35
》 1【.27?
? : , 22
— : 姜堰市【
— , 1.4《0
】 1.?32
?
4】0
】 滨海?县
》。 1.48
!
? 1.40
!
?
》
》。。 5
! 》 南?京,市
【。 1.33
! 1.30!
? 》5
【。 溧阳市
—
, , 》1.35《
: 1.2!7
:
? 23
! ? 海安《县,
:。 : 1.4【。0
【 1.32
【。
— 4:1
:
? 灌南县
! —1.48
】 《1.40《
《 :
—
《 《6
【 , 镇江市《
1!.34?
》 1.31
】
— 6
! ,太仓市
】 1.35
! 《 1.27
! 24【
,
? 高邮市
】
1.!。42
! 1.33
! 42
! : 沭《阳县
》 , 1.49】
】1.40《。
【
—
【7
:。
? , ?扬,州市:
1!.3:5,
《。 , 1.32
】
【7
:
, 《 常熟市
【
《 1《.36
】 : 1:.28
《
【25
《 东台市!
】1.42
》。。
: 1—.34
— 4—3
】 响:水县
《 1.】49
【。 1.4—1
【
【
《 ?8
?。 —泰州市?
—。 :1.:35
《 1.】3,2
— 8
— —溧水:县,
【。 1.?36
【 1《.,2,8
《 26
! 兴化市!
】1.43
【 《 1:.34
《
《。 ?4,4
】 ,灌,云县
《 1.4!。9
? : 1.4【1
—
》
】 :9
《 盐城市】
】1.39
— ? 1.3—6
】 ,9
!金,坛市
《 —1.:36
》 1.2】9,
? 27【
— : 盱眙县
》
? 1.43
!
》 1.35—
? 45【。
】邳州市?
【 1.?4,9
— : 1.41》
?
【。
?
《 10
! 淮安市
!。 1【.41
【 1.3【8
》 1》0,
《 启东市
! 1.】37
— 1.—。29
! 2:8
!金湖县
! 1.43
! 1.【35
?
— 46?。
《 新沂—市
:
: 1.【50
》 1—.41?
【
》
《 11
! 徐州【市
!1.44
— , 》1.41
【 12
! 张家】港市
《 》 1.37
! , 1.2—。9
】。 29?
【 大丰市
》
: 1—.44
【 :。 :1.3?6
? 47】
? 》东海县
】。 1.5—1
!1.42
》。
?
【
:
— 12
— 》连云港市
》
1.!46
【 , 1.4》3
— 12
【 》。。。 ,海门:。市
— 1.—37
! ,1.2?9,
《 30
! 宝—应县
】 1.4》4
— 1.》36
【 48
【 》 丰 《县
!1.52
—。 , : ?1,.43
【
—。
【
》
】。
《
【 《 1?3
【 江阴市
】。 ? 1.3》。7
》 ? 1.29
】 3—1
】。 洪泽县
! 1.44
】
《 1.》。36
》 , 49
】 ? : 沛 县
】 《 1.52—。
【 1.4《3
【
【。
!
, 《。
— ?
—。 14
! 》 句容市
! 1.》37
《 1.】29
—。 32
!。 :。 泗洪县
】 》 1.45》。
《。 1.—37
— 5》0
? , 》。赣榆县
》 1.5!3
!1.44
》
【
【 : 《
》 , :
《 —
? 》。15
! 丹阳市
】 ? 1.3《8
【 , 1.?30
》 ? 33
》
》 建湖县—
1!.45
《
— 1.3《7
? 《
!
!
—
》 , :。
》 ?
?
: 》
【
【 , 16》
》 靖》江市
【。 : 1.?38
》 ? , 1:.,30
》 《。 34
》 泗阳】。县,
? 1—.46?
《 1.—。38
《 ,
】
! :
】
【
】
》 ?
】。
—
: : 17》
? : ?泰兴市
!。 1.《3,8
? 1.】31
《 》 35
》 ? 涟水》县 :
,
1.!47
— 1.—。38
》 —
,
? 《
?
!。 ,
》 ,
【
!
】 :。。
【。 18
!。 》 ,扬中市
】 : , 1.3《。9,
【 ,1.31
! 36
—
, 射阳县!
— , 1.47
! 《1.38
【 《 , ,
? :
】
—
》
: ,。 ,
注1—.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3.》城市:规模等级依据江【苏省2010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
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
【3.2.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
《。
?。
》 方位
】 >0—°~≤15》°
】 >15《°~≤60°—
【 ,>6:0°
】
【。
折】减值
— 1.0L!1,
《 ,。 0.》9L1
— 》0.95《。L1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 3.2.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
?。 3.2.—5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3.2.5【.1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条规定执行—
3》.2.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3.2.!5.3 《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 3.2.6 【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
, 3.2.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
《
3.2—.6.3 —。。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
?。
3》.2.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 , 沿城市《道,路住:宅之间相邻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
— 3.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
3.2—.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表3.—2.:8.:1 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米)
】
?
,
—
, 》 ,建筑类别
【 遮挡建筑!。
:
!。
:
》 高 层
【
—。 小高层
【 ? 多? 层
】 低《。 :层
:
!
—。
! 间距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 ?
!建筑类别
!
! ,
《
! 被遮挡》建筑
《 —高层
! ,40
】 30《
? 《 30
》 , ? 20
— 》 20
! 15
—
? 18
【
《 ?15
【
》
《 》 小高?层
? —4,0
】 25
】。 《20
】 18
》
— 15
! 12
! 12》
— 12
【 ?
,。
—
《 :。 多:层
《 : 40—
: —。2,5
!20
! ,12
— 12
【
: ? 1《0
— 1《2
— 6
》
,
!。
【 低层
【 , 4【。0
— 25》
】2,。0
? 《 12
【 1—2
:
【 10
【 6
】 ? 6
【
!
表3.】2.8.2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
—
? :
【
【 建筑类】别
:
? 高》层
】 ,小高层
! 多层
! 低层》
《 ,。
》
《 间距】
》
】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 ,
?。
《
— 高层
】 15
】
】
: 15【
】
? 《 13
》 《
】 13
!
》
】。。。 :
— 小高层
! 15
!
—
!13
》 :
》 — 9:
!
【 , 9
【
!。。
!。 多层!
? 13
!
《
】 9
【
》。 ,。
》 : 8?。
,
? 《
【 6:
】
:
! :
: , 《 低层
【 : , 13
!
》 9【 ,。
,
! 6【
《 ,
! 6《
》 ,
《
,
!
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平行布》置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垂直布置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
? 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下同)
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下同)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
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建筑最小间距
!
:
3.2.》9.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9.2规定
!表3.2.9.2 !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
《
住宅!。
,
【高层
?
【多,层、小高层
! 低》层
:
—
】
】 ? , , 相邻面宽
】 ≥30
!
【≥15
《
》。 :<,30
】 <《15
《 : : , 两侧
【 ? <15
! ?。 ,单侧或无《
:
》 ≥30
—
— ≥1?5
? <【30
! <15
【 两侧
! : <1—5
!单侧:或无:
≥!30
【 ≥15
】 <3】0
】 <15
! 两侧
】 <15】
? 单侧或】无
【
《
《 ? 间距
】 《 :
!
— 》非住宅
《
,
【 :
【 非住宅》
,
, 》 高:层
— : 24
! 20
》
《 : 13
《
: ?
《 《 15
【 : 13
【 》 9
! :
— 13
】 《 12
! 9
—
:
—
】
【 多层
! —1,8
:
【13
【 : ,9,
》
》 12
!
9
!
—。。 6
— , ,
— 10
】。
【
【 6:
》 : ,
:。
!
:
【低层
— : 9
】。。 9
【 9—
《 ,
— 9
!
《 ?6
【 , 6
?
!。。 》 ,6
!
!
】
?。 :
》
,
注;1.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2.如建筑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
》
3.相—邻面宽?图示见附录三
!
3.【。2.9.3》 ,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3.!。2.9?.4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相邻—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住宅建筑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
? 3.2.》10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
3.2.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
【 表3.2.【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建筑类别
【 高层
! —多层
】 低层
】
】
—
【 相邻—面宽:
】≥,30
! ,≥15
— :。 <30
! : ? ≤:15
?
》 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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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侧或—无
《 ≥【30
《 —≥15
— 》<30
— ≤—15
— 两侧
【
≤1!5
》 , : ,单侧或无
【 : ≥30—
】≥15
— <3【0
》 《≤15
》 —两侧
?
— ≤1?5
? 单侧】或无:
》
:
! : 间距
!
】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
— ,。 : 18
】 《15
! 13
《
! 13】
!13:
】。9
?
! : : 9
】 《9
《 ? , 9
! ,
!。
:
《
: 多层【
1!3,
》 13
! , 9
—
, 》
? ?。 :。 1:2
— 9
! :。 6《
:
【
【 6
】 6 》
? 6
!。。
】 《
—
低!层
【 , 9
! , 9 ?。
,
: , 9
【
《。
《。。
【6
》。 6 【
,。。。
, : 6
!
—
: 》。6
—
】
—。 》
!
?
注1》. 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
,
》 3.?2.1?1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2.12 !。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中,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
,3.2.1》3 除日照要求外!3,.,。2.12条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时按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相】邻关系?和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3.2【.,14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 建?筑物退让
》
: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 :。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
3.3.—3 :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
3.3》.3.1 建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六各类建筑》退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3.3》.1
表3.3】.3.1 —各类建?筑,退界距离《
】
, :
?
》 建筑类型—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
! 退界距离
!
《 被遮挡
】 : ? ,遮挡非住宅
! 遮挡住宅】。
,
被】。。遮挡
?
, 《 遮挡非住宅
】
《 遮《挡住宅
!。。。
—
,
朝向!
—
【
?。
》
》 主要朝向【
】1/2L
— 1/】2L最?小
:
《。 ?1/2L
》
《 1/》2L最小
》
? 1/2L】最小
! 1/2L
!
《
— —次要朝向
—
【1/2L最小
!
!
注1《.L:。为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其计算》。按3.2.》3.1?条和:3.:2.6条执行
【
?2,.L最小为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其计?算分别按表3—.2.8.》1、表3.》2.8.《。2、表3.2.【9,.2或表3.—2.10.1执【行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
! 3.3》。.3. 3 3.!2.12《条所列建筑物除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
—3.:。3.3?.4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经?超过表3.3.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
? ,
3.—3.3.《5 : 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3.3》.3.?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
《
3《.3.4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
表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
—
》 :建筑:高度
《 【
】≤24
! >24》
:
》。
—
》 ?
,
【后退高?度
—。
? :
— 道路宽度】
? :
】
?
—
《 , ≥40
】 8
! 》12
!
》
!≥20<40
】
5】
—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 <20
】 》3
《 》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
?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 :2,.,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3. 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
3.》3.4.《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篷、台阶!、平台、窗》井等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其后退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除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基】地,内的其他地下管【线不:允许凸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3.】3.4.《3 :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3.3.4.4 】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3.:3.4.5 —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3.4】.1的规定》。。(由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3.—4.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
?
3.3《.4.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3.—3.6?条执行
》
3.《3.5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3.5.1有关要】求按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3.3.5.!2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
?3.3.6 —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表3.3—。.5.1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
— ?
,
!
地区!。
— 距离《
《 :
】 《 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
】
《 城市市区
! 不【少于8米
【
!
: 》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 ?不少于10米
【
? :
—
? 村镇居】民居住区《
【 不:少于12米》
,
?
—
》 : 其他》地区
《 —不少:于,15:米
! :
?
表3.3》.,5.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轨【道,交通设施
— 控制保!护区范围
—
】。
— 地下车【站和隧?道
《 : ?周边外侧5》。0米:
—
【。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
】。 外边线】。外侧:。30米
!
】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
】 外?边线外侧10米
!
—
》
3.4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3.4.2】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 ,
3.5 】。建筑基地的》绿地
《
?
3.5.1】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 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
》 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
【
3.》5.4 》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
,3.5.5 —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3—.,5.6 《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
3.《5.6.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3.5.6—.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6, 建筑基地出入】口
3—.6.1 》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建筑【基地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6.】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
3.6.3 !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3.【7 超高层建—筑管理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
3《.8: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 : 配》建,指标
—
!
? 大类
】 小类】。
!小汽车
》 自行】车
》。
】
】住宅
《 : 商品房
】。
, :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1》00:m2:
: 1【.2
《 , 1.5】。
,
,。 《
—。
,。
,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00m2
—
0.!8
? : 2.0
!
?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100m2
—
】0.:4,
【 3.0
【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 车位/100m!。2
:。
? 0.3】
】 3.0
— :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m2
】 1.《 8
《 : 3.0 】
: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 , 2.0 —
? , 2.—0,
: ? ,
—
: —商业金融
!。 商业
】 车位/】。100m2
【 ? : 0. 6》
》。 ,。 5.《0
?
—
】 ? 金融业《
: —车位/1《00m2《
《 》0.2
》
6】.0
?
—。
?
》 服—务业
》 》车位/?1,00m2《。
1!.5
《 》 4.0
】
—
— ,。 : 市场
【 车》位/100》m2
】 :1.2
!。 6.《0
—
? ?
》 餐饮
!。 车—位/100》m2:
《 1》.5
《 4.】。0
《 《
?
《
医】疗,卫生
—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
— 1.》。5
》 《1.0?
【
》。
【 社区医院
】 , 车》。位/1?00m2
】 ? 1.?0,
— 1.5
—
《
【
,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0.【8
》 1.5
!。 :
》
》 卫生防!疫站
【 , 车位/10【0m2
】 0.6
【
? 3—.0:
】 ?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名学生
【 5.0
!
《 50.0
!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60.0
》。
】
【 小学—、幼儿园《
》 车位/1】00名学生
—
《 0.》8
— 8》.0:
! ,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
》 , : 0. —3
? ? , 0?.4~0.》6/职工
—
!
!仓储
! 车位/》100m2
! , 0.—5
?
《 0.》4~:。0,。.6/职工》
【
?
注1.表中!指标:为建议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停【车配建标准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机—动交通发展》政策等划定交通分区!在,建,议值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停车配建分区调控系!数停车设施限制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0.—5~0?.9扩?大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1:.1~1.5
! 2.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3.—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建
4!。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
!
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
3.8!.2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8.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时补》建
】 3:.8.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