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2.1 》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
2.2.3 【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多层
》 : , 小高层
】。 , 高层—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5:00
! 10《00
?
《 150—。0
【 200》0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新区 ?
— :。旧区:
《 《新,区 :。
【 旧区?
》
》。
—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Ⅱ类
—。
, ?。 ?。气,候区
?
? Ⅲ类—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 》气候区
【 ?
! 住宅建!筑
!低层
?
? ? 3:3
—。 , :35
《 —35
》 》40
【 1《。
【 1.1《
《。 1》.1
?。
? 1.2
】
—
?
?
多层!
》 26
【。。。 28
!
, 2【8
》。 30
!。 》1.6
《
1.!7
!1.7
】。 : 1.8
】。
【
:
小】高层
! 24
《
— 25?。
》 25》
? 28【
: 2【.0
【 2.》2
《 》2.2
】 : 2:.,4
《
》
! 高层
! 20
!。 ?。 20
》
, 》 20
! 20
】 《3.:5,
— :3.5
】 3.5—。
《 3.—5
? ?
—
:
《 ?公共建筑
》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45
! 50
《
【2.5?
— 3 》
! , :
: 高层
!
: ? ?35
! 40
》
《 5
—
, 6
!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55—。
— 60
! : 3:.5
— 4 】
,
,
》
》。
》 高层》
《 , , 50
【 55 !。。
》 5.5
】
,。 《 6.5
】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55
】 》 60?。
— 0.7—~1.2《
,
】。1.0~1.5
!
—
—
《 多《层
》 《45
《
】50
】 1.0~—2.0 《
】1.2~2.5【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