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 , 多层
! 小高层
! 高层
!
— 低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500 —
,
1】0,00
?
, , 1—500
— 2—0,00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类型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 《 旧区《
》
》
—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 : Ⅲ类
—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
!住宅建筑《
】低层
— 33
【
《 35
! 35—
— 4?0
《 1
!。 》。1.1?。
,
? 《1.1
》 ? 1《.2
—
《
! 多层》
》 , :26:
《 2》8
? ? 28
—
, 30
!
》 1.6
【 1【.7
【 ?1.7
】 : 1.8
】
!。
小高!。层
》 24—
: 》 25
— 》25
! ,28:
【 2.0
】 《2.2
》 《 ,。 2.?2
【 , 2.4《
:。
—
— 高【层
】。 20
— ? 20
》。
》 20
》。
— 20
》 ,。 3—.5
【 3.5—。
【 3.5
【 3.5】
: ,
】
—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45
【 50
】 》2.5?
】 3
—
【
?
高层!
《 35 】
— 40
! ?。5
《 6【
: ?
】
【商业建筑类》
— , 多层
! ,。 55
】 60—
3!.5: ,
《 《 4:
】
, ?
:。。
《 : 高层
【。。 ? ,5,0
《 55】
— , , 5.5
】 : : 6.5《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5《。5,
:
?。 ? 60
】 : :0.7~1.2
!。 1.!0~1.5
】
】
— :。 多层
》
45!
:
》。 50
—
【。1.0~2》.0 ?
,
【1.:2~2.《5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