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
2.2 【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 低层
— 多【。层
!小高层
【 高层
【
: ? 低层
》
: : : 多层?
】高层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 :1500《
— 2000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5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 , : 容:积,率
?
!
《 《 新区 《
? 《 旧区
《
《 ?新,区
】 旧?区
!
, :
?
— Ⅱ类
】 气候》区
!Ⅲ类
】 气候区
【 》 Ⅱ类
》
: 《 ,气候区
— 《。 Ⅲ类
— 《 气候区
》
Ⅱ类!
气!候区
!。 Ⅲ类
》 气侯区 】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气候区
—
】
》 《 住宅建筑
【
, 《 :低层
】 33
! , 35
】 ? 35
【 40
! ? 1
《
《 1.1
【
1.!1
:
? ? ,1.2
!
】 》 多层
》 : 26
【
? 《2,8
《 28
! —30
《 : 1.6【
《 《1.7
— , , ?1.7
! :1.8
— ?。
?
】。 ?小高层
《
? 2》4
? 《 25
】 25—
2!8
!2,.0
》 2.【2
【 2.2
! 2.4
】
?
】
,
— 高层?
》 20
—
, , 20
】。
》 20
】 , : 20?
《 《3.5
【 3.5
! 》 ,。3.5
】 3.5
】
【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类
—
, ? 多层
】。 : : ,45
— 50
】 2.】5 :
? 》3
《 ?
【
【 高层
【 35 】。
:。 40
!
: : 5
【 ? 6
】
》。
】 , 商业建》筑类:
】多层:。 ,
5!。5
? 6【0
!3,.5 ?
【 4
》
《
》
! 高层
【 50
! , 《 55? ,
? —5.5
【 《6.5
!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55
【 —60
【 0.7【~1.2
【 《。 1.0~1【.5
】
《 :
】 多:层
》 ? 45
! 50
! , 1.0~】2.0
— 1.】2~2?.5 ?
《
,。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