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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 ? : 》多层 】 小高层 】。 , 高层—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 100》0 《。 ? :1500 》。 20!00 【 ?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 2.《4.3 《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新!区 】。 旧区 》 , : 新区— 》 : 旧区 ! 】 ,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 气?候区 !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Ⅱ类 — ? ? ,气候区? — :Ⅲ类 》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气候区 — , , 】 — 住—宅建:筑 【 低?层 ? 33】。。 , 3】。5 : : 35 】 【40 ? 1】。 】1.1 《 1】.1 》 : 1.2 【 ? : 】。 多层 !。 , ?。 26 ! 28—。 ?。 ? 2?8 《 : 30 — : 》1.6 《 【。1.7 《 — 1.7 】 , ?1.8? 】 , ! 小高层 !。。。。。。 24— — , 2:5 : — 25 ! 28 【 2.【0 》。 2.—2 】。 2:.2 ! 2.4 》 【 》 ? :。。 高层 — , 《 ,20 《 20 ! : : 2《0, 》 20》 3!.5: 《 3.5 】 【3.5 —。 《 3.5 【 ? : ? !公共建筑 【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4》5 》 5》0, 【 2.5 》 》 3 【 《 ? 》 《 :高层 《 : 3—5, !40 】 5 — , 6— ? : 】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55! 6!0 ? 3【。.5 ? — : ,4 : , : ! 《 高层 】 5【0, 《 《 55 《 ? ? 5.5—。 — 6.5 ! : ?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55 《 》。 6《0 《 0.7!。~1.2 ! 1.0~】1.5 》 》 ! 多—层 !45 《 ,。 【5,0 ? 《 1.0~—2.0? ?。。 , ? 1.2~2.5!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