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 多层
《
: 《 小高层
!。 高层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500? ,
— 10《00
! 1500
—
— 2000
—
【
】1000
》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Ⅱ类
【 —气,候,区
!。Ⅲ类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 气候区—。
《
】
《 《 住宅建》筑
《 : 低《层
!33
》 《 35
— :。 ?3,5,
【 4:0
!1
— 1《。.1
【 1.》1
》 , 1《.2
—
—
— 《多层
! 26
— : ?28
【 2《8
《 ? 30
】 ? ,。1.6?
,
【1.:7
】 1.7
】 , 1.》8
】
【 《 小高层
! 24
】 2【5
!。25:
【 28
【 ? 2.0
】 2.2
! 2【.2
— 2.4
】。
?
【
:
高层!
,
: :。 2《0
? 2【0
!20
— 20
【
《。 3.》5,
: : 《3.5
! 3.5》
《。。 3.—5
】
, ?
《 , 《公共建筑
【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 45
—
5】0
? —2.:5
?
, 3
!
】
【 《高层
》 ? 35》
》 《40:
】5
! ,6
》
?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55?。
【 60
— 》3.5
! 4》
—
—
】 ,高层
— 50
】
—。 55 《
!5.5
】 6.5
【
!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55
! : 60
—
》 0.7~1.】2
:
— 1.0~1.】5
!
【。 《 多层
! 45
】 【50
?
— 1:.0:~2.0
! ? 1.2《~,。2.5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