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多层
! 《小,高层
?
, 》 ,高层
》 低—层,
多!层
【 :高层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新区》
:
, : 旧区—
: 》 新区
! 旧《区
】。。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 : 住宅—建筑
】 , 低层
【。 3》3
— 35》
3!5
:。
? 4》0
? 》 1
】 1.1
! 1》。.1
】 1.《2
—
:
! , 多层
】 》26
! 28
【 ? ,。28
?
【30
! 1.6
! 1.7
】 ? 1《。.7
【 1.8
】
【
《
小】高层
《 —24
《 ?。。 ?25
》 2—5
【。 28
》
: 2—.,。0
— 2.2
】 —2,.2
!。 2.4
【 ?
—
高!层
》。 20
!。 》20
】 20
】 , 20
—
,。 —3.5
— : 3.5
】 》 3.5
【 3.5
!
!
?
— 公共建筑
【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45
! , 50—
,
》 :2.5
》
》 :3,
【
,
!。 高层
!。 : ? 3:5
《 : 40
】 ? ?5
?
6】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 55
! 60
!
《 3.5 【
— 4
! ,
【
】高层
— 《50
【 : ,。 55
【 5.】。5
? ,。 6.5】
?
【
— 《工业建筑
— 》 低层
— 《 , 55
】 60 【
【。。 0.7~1.【2
》 》1.0~1》.,。5
》
【
】 , 多层
》 45】。
】 50
】 《1.0~2.0
!。
, , 》1.2~2.—。5, :
》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