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 2.2 【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 低层 — 多【。层 !小高层 【 高层 【 : ? 低层 》 : : : 多层? 】高层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 :1500《 — 2000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5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 , : 容:积,率 ? ! 《 《 新区 《 ? 《 旧区 《 《 ?新,区 】 旧?区 ! , : ? — Ⅱ类 】 气候》区 !Ⅲ类 】 气候区 【 》 Ⅱ类 》 : 《 ,气候区 — 《。 Ⅲ类 — 《 气候区 》 Ⅱ类! 气!候区 !。 Ⅲ类 》 气侯区 】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气候区 — 】 》 《 住宅建筑 【 , 《 :低层 】 33 ! , 35 】 ? 35 【 40 ! ? 1 《 《 1.1 【 1.!1 : ? ? ,1.2 ! 】 》 多层 》 : 26 【 ? 《2,8 《 28 ! —30 《 : 1.6【 《 《1.7 — , , ?1.7 ! :1.8 — ?。 ? 】。 ?小高层 《 ? 2》4 ? 《 25 】 25— 2!8 !2,.0 》 2.【2 【 2.2 ! 2.4 】 ? 】 , — 高层? 》 20 — , , 20 】。 》 20 】 , : 20? 《 《3.5 【 3.5 ! 》 ,。3.5 】 3.5 】 【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类 — , ? 多层 】。 : : ,45 — 50 】 2.】5 : ? 》3 《 ? 【 【 高层 【 35 】。 :。 40 ! : : 5 【 ? 6 】 》。 】 , 商业建》筑类: 】多层:。 , 5!。5 ? 6【0 !3,.5 ? 【 4 》 《 》 ! 高层 【 50 ! , 《 55? , ? —5.5 【 《6.5 !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55 【 —60 【 0.7【~1.2 【 《。 1.0~1【.5 】 《 : 】 多:层 》 ? 45 ! 50 ! , 1.0~】2.0 — 1.】2~2?.5 ? 《 ,。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