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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多层 ! 《小,高层 ? , 》 ,高层 》 低—层, 多!层 【 :高层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新区》 : , : 旧区— : 》 新区 ! 旧《区 】。。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 : 住宅—建筑 】 , 低层 【。 3》3 — 35》 3!5 :。 ? 4》0 ? 》 1 】 1.1 ! 1》。.1 】 1.《2 — : ! , 多层 】 》26 ! 28 【 ? ,。28 ? 【30 ! 1.6 ! 1.7 】 ? 1《。.7 【 1.8 】 【 《 小】高层 《 —24 《 ?。。 ?25 》 2—5 【。 28 》 : 2—.,。0 — 2.2 】 —2,.2 !。 2.4 【 ? — 高!层 》。 20 !。 》20 】 20 】 , 20 — ,。 —3.5 — : 3.5 】 》 3.5 【 3.5 ! ! ? — 公共建筑 【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45 ! , 50— , 》 :2.5 》 》 :3, 【 , !。 高层 !。 : ? 3:5 《 : 40 】 ? ?5 ? 6】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 55 ! 60 ! 《 3.5 【 — 4 ! , 【 】高层 — 《50 【 : ,。 55 【 5.】。5 ? ,。 6.5】 ? 【 — 《工业建筑 — 》 低层 — 《 , 55 】 60 【 【。。 0.7~1.【2 》 》1.0~1》.,。5 》 【 】 , 多层 》 45】。 】 50 】 《1.0~2.0 !。 , , 》1.2~2.—。5, : 》 ,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