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
2.2》 ,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 多层
! ,。 , 小高》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 10《00
— ? 1500
【 , 《 2000
【。 —
《 1000
!
: : : 3000
【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5?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新—区
! 旧区?
】新区 ?
?。 旧区【
!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 气侯区 】
: 《 :Ⅱ类
《 , , ? 气候区《 ,。
? Ⅲ—类
》 气候—区
《。
》
】 : 住宅建筑】
】低层
】 33
— , , 35
】 》 35
》 40
!
》 1
》 》 1.1
【 》1.1
》 1【.2:
! ?
《 ,。 ,。 多?层
《 》26
【 ?28
?
【28
《 》 30?
1!.6
《 1.】7,
? : 1.7—
】1.8
》
—
》
小】高层
】 24
!。 25
—
2】5
》 2》8
】 2.0
— 2【.2
— 2》.2
【 2.4—
?
【 ,
》 高层
【。。
《 20》。
2!0,
》 , 20
【 ? 20《
》 3.》5
》 3》.5
》 3—.5
— 3》.5:
!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类
【 多层
】
4】5
—。 50
】 《 2.5
【 《 3 《
!
— 高—。层
?。 ? : ,。 ,。35
【。 4》。0
》 , ?5
】 6?
?
【
】 商业建筑类
】
: 多层
!
— 55
《
—。 60
【 , , 3.5 —
!4
!
:
》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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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 55
—
, 【5,.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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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55
【 6》0
! 0.7《~1.2
! 1.—0~1?.5
》 , ?
》
【 多层《
? 45【
》 50【
,
, , 》1.0~2》.0:
【 1?.2~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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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