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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 , ? , 多层 ! 小高层 ! 高层 ! — 低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500 — , 1】0,00 ? , , 1—500 — 2—0,00 【 》 , 1000! 》。 ?3,00:0 《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 2.4》. 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类型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 《 旧区《 》 》 — Ⅱ类【 :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 Ⅲ类 】。。 气候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 : Ⅲ类 — ? 气侯区 ! , Ⅱ【类 】 气候区 ! Ⅲ》。类 《 气—候区 】 —。 , !住宅建筑《 】低层 — 33 【 《 35 ! 35— — 4?0 《 1 !。 》。1.1?。 , ? 《1.1 》 ? 1《.2 — 《 ! 多层》 》 , :26: 《 2》8 ? ? 28 — , 30 ! 》 1.6 【 1【.7 【 ?1.7 】 : 1.8 】 !。 小高!。层 》 24— : 》 25 — 》25 ! ,28: 【 2.0 】 《2.2 》 《 ,。 2.?2 【 , 2.4《 :。 — — 高【层 】。 20 — ? 20 》。 》 20 》。 — 20 》 ,。 3—.5 【 3.5—。 【 3.5 【 3.5】 : , 】 —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类 》 】 多层 》。 —45 【 50 】 》2.5? 】 3 — 【 ? 高层! 《 35 】 — 40 ! ?。5 《 6【 : ? 】 【商业建筑类》 — , 多层 ! ,。 55 】 60— 3!.5: , 《 《 4: 】 , ? :。。 《 : 高层 【。。 ? ,5,0 《 55】 — , , 5.5 】 : : 6.5《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5《。5, : ?。 ? 60 】 : :0.7~1.2 !。 1.!0~1.5 】 】 — :。 多层 》 45! : 》。 50 — 【。1.0~2》.0 ? , 【1.:2~2.《5 ?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 0.1的规!定江:苏省位?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 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用、】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