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1997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

第二十一条 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
    (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绿化费; 
    (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
    (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
    (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

第二十二条 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