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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勘察?。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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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须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总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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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的应签订联合设!计合同?并由专业资格等级较!高的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技术责任
】。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
【 (二)住宅小区;!
《 (三《)技术常规的工业项!目;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持勘察设!计招标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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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法人资格;
!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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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编?制,招,。标方案、文件的能力!;
? : (四)具有组】织对设计方案评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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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招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原则上!应与中方甲、乙经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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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为建设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加》收设计?费
? (一)在】工程:项目某?。一专:业中本省《首次应用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
】 , (二)在【工程项目《中同时应《用两项以上》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为首次应用;
【。
》(三)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的新工艺】;
(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五【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从事勘察设计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个人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证书》 、图?章 和图签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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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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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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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住宅!项,目,设计:时应当同时委—托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专:业的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十》二,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 《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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