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勘察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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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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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须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总?体事宜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的应签《订联合设计合同并由!专业资格等级较【高的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
】 (:二)住宅小区;【
(三】)技术常规的工业】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持勘察【设计招标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方案、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对设【计方案评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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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招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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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原则—上应与中方甲—、乙经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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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为建》。设,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加!收,设,计费
— (一《)在工程项目某【一专业中本省首次应!用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
】 (二)在】工,程项目中同》时应用两项以上【。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为首【次,应用;
— (《三)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的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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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五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从!事,勘察设?计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个:人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证书 、图—章 :和图签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住宅项目设计时应当!同时委托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专,业的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十:二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 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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