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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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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须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总体事宜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的?应签:订联合设《计合同并由》专业资格等级较【高的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
— (》二)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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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常规—的工业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持勘察—设计招标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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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编制招标方—案,、文件的能力;
】。。
? (?四)具有《组织对设计方案评】定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招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原则上应与—中方甲、乙经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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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为:。建设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加收设计费—。
《 (一)在工【程项目某《一专业中本》省首次应用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
【 (二?。)在工程项目—中同时应用两项【以上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为《首次应用;
】 , (?三,),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的新工】艺;
【 (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五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从事勘?察设计?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个人: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证书 、图!章 和图签》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住宅项目设计时【应当同时委托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专业的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十二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 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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