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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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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丙:、,丁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市(州)—勘察设计《资格: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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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必须:重新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有关资格《等级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委托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保管!工程图纸、》档,案和妥善处》理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工程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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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后资格条 件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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