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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格 《 第《六条 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丙、丁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市(州)【。勘察设计资格—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必须重新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有关资格【等级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委?托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保管?。工程图纸、档案【和妥善处理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工!。程的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后资格条 件】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