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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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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丙、丁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市(州)勘察!设计资格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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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必须》重新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有《关资格?等级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委?托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保管《工程图?纸、档案和妥善处理!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工程?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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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后资格条 !件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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