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格
—
第六条 【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丙、丁《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市(州》)勘察设计资格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必须重新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有关资格等级—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委托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保管工程图纸、档!案和妥善处理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工程的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后资格条】 件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