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按月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报《送工作 》   ?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城市】供水水质 》   ?  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整改确—保用水安全》停水期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化、水泵运行、】设备:检,修、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从事水质化验!、净化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取水 【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采用:无负压管道增压【。技术实施加压供【水的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指导下实施》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   ?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时限量供水【、避:峰用水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政、—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尽量使用《河、湖水和再—生水必须《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用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设计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用】水类别、水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验符合有关规【定后给?予供水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    —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 ?第三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水,表 :   ?  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其计!价水量标准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   【  具备装》表条件因用户原因】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和!适压下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登》记注册的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退还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    用》户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禁—。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在水表前取—水;  》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     (六)】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