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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按】。月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报!送工作    】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城市【供水水?质  《   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整改!确,保用水安全》停,水,期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化【、水泵运行、—设备检修、》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从事水质化验、!净,化,。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取水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采用》无负压管道增—压,技,术实施加压》供水的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指导下实施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  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时:限量供水、避峰【用水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政、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尽?量使用河、》湖水和再《生水必须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用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设计【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用水类别《、水: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验符合有关规定【后给予供《水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 ? 第三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水表 !    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其计价—水量:标准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    》 具备装《表条件因用户原因】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和适压下】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登?记注:册的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退还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   用户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九条】 禁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