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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按月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报送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城市供—水水质 》    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整改确保用水安】全停水期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化、水泵运】。行、设备检修—、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 从事水质化验【、净化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取水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采用无负压管道!增压:技术实?施加压供水的—。。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指导!下实施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    《 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时限量供水、—避峰用水《等,措施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尽量使用河》、湖水和《再生水必须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用?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设计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用—水类:别、水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验:符,合,有关规定后给予供水!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   】 ,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 ,第三十六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 】第三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水表 —。。    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其计价水量标准】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 】    《具备装表条件因用】户,原,因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和适压《下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登记:注册的?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退?还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     用户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九条 禁!。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在水表前取水【;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 】    (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