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
:
第9》.01条 》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
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
?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
《
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
《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
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
?
: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
《
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