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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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9.!03: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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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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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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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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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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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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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 】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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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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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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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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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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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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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条 ?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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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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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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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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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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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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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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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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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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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条 【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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