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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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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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6】。。.04?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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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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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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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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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条 》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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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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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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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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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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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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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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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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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
】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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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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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6.?。10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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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 ,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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