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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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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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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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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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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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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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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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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6.07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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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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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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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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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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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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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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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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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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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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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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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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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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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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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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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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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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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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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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