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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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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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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 ,。 :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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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
第!三十:六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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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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