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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 《 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