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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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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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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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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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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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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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