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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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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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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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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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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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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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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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