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
》 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
第【八条 ?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