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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 : 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 《。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  : ,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