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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 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