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给水排水
5.3.2 本条说明如下:
1 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系综合指标,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用水、设备和产品冷却用水和辅助生产用水,不包括厂区生活、消防、浇洒道路、绿化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等。计算公式如下:
2 清洗工段包括拉矫机组、氧化着色及板、带、管材等清洗工段。工艺流程设计及工艺设备选型不同,所排出的废水、废液其污染特征存在较大差异,设计时应视废水特征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3 浓缩倍率:循环冷却水与补充水含盐量的比值。
4 水质稳定处理:指防止结垢、腐蚀、污垢的处理措施。
5.3.3 给水系统应进行技术经济、能耗等指标比较后确定。根据设备的用水制度、水量、水质、水压等要求进行系统划分,视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清浊分流、分压、分区等供水方案。
5.3.4 厂区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视工艺设备选型、废水特征可分别采取直接排放、自身回用或处理后回用等措施。废乳液属高浓度污水,宜送至厂外集中处理或厂内单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