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8-2012 建标库

5.3  给水排水

5.3.1  给水排水应根据工厂用水系统、水质标准、用水量及当地水资源以及外部供水情况合理选择水源。

5.3.2  生产用水应采取循环使用、重复利用等措施,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95%。水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量计算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水源水质、浓缩倍率、水质稳定处理措施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补充或部分补充软化水、脱盐水。

    2  设备冷却水应充分循环使用,并应采取水质稳定措施。

    3  车间清洗工段的清洗废水、废液应自身循环或重复使用。

    4  车间地坪冲洗水量较大的生产车间,不得使用新水,宜建中水设施。

5.3.3  厂区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根据用水制度、水量、水质、水压等进行技术经济、能耗等指标比较后确定。

    2  泵站布置应靠近用水量较大的生产车间。

    3  水泵、机械通风的冷却塔宜采用变频调速等控制系统。

    4  循环回水系统宜采用余压回水的设计方案。

5.3.4  厂区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宜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

5.3.5  设备、器材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高效节能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