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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 》 第二十三条【 供热期《限为当年11月14!。日至次年3月10日!天气:异常年?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气情况报经政】府同意后《通知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推迟:停止供热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须—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合同—。入网合?同,中应载明《建筑物?热力入口《的供:热参数并确定测定】参数的仪《表的规格《型号、管理维护责】任同时?载明建筑物》热力入口《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二级管网质量!责任和供热设施【、施工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热设施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设:施施工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供热【设施施工《。单位须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方式、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定统一的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限、供》热标准、供热价格】、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参数?达到国家标准  ! 实行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在供》热期内卧室、客厅】内温度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14℃到16℃【之间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50【%的热费14℃以】下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90%的热》费;因热用户原因】造成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供】热单位不能》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的—应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热用户用热情况!的定期回访》和不定?期检测(连》续检测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制度以其—检测结?。果作:为衡量供热》质量:的依据回《。。访记录和检测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热【用户三方签字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设备!突发性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预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日向?热用户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三十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每年10月》30:日前由供热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热保?障金专?户存入年度采暖费】5%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期满没有争】议的20日》内,退,还;有争议的争议解!决完毕后的30【日内退还《。    》 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需要对热用户—退费、补偿或—赔偿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应》按设计?系统用热《需要:改造供热系》统,。。的应:当在非供热期内【。向供热?单,位申:报,经同:意后进行改造改造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6【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对所管【辖,的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期前检修完毕【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供热设备完好—率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供热;  !   (二)对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要求由于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退费、补偿】或赔偿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放弃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签订托管合!同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市、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