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扶持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可调、可—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供热单位与—热用户按照产权各自!承担维修《责任无明确产权界定!的产权划分点为【一级供热管道以进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为界二级管道【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至供《热管:道进入热用户外【墙,为界供热单位承担】一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承担?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承担室内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热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
《。
第十?三条 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禁止挪用、占—用
第十五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甘!建城〔?2,004〕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供热《单位: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必须实行热【量分户计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
,第,二十:条 加快推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计:。量供:热工作分户》计量装置改》造费:、,安装: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供热单【位、热用户按比例分!摊解决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时—其,设施上的装潢必须拆!除的由热用户—自行拆除
》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必须经热—计,量专项验收既—有建筑的《热用户在并入城市】供热管网时》本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单!位对既有建筑的内】部管网及室》外管网改造系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并网供热【由,产权人或《责任:人限期更新或维修】合格后方《可并:网供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门应加》强对辖区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