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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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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扶持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可调?、可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供热单位与】热用户按《照产:权各自承担》维修责?。任无明确产权界定】的产权划《分点为一级供—热管道以进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为界二!级管道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至供》热管道?进入:热用户外墙》为界供热单》位,承担一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承担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承担室—内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热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禁止挪用—、占用
第十五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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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甘建】城〔20《04:〕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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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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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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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供:热单位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必须实行热!量分户计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二十条 】加快推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计量供热《工作分户计量装置改!造费:、安装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供热单位、热用户!按比例分摊解决【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时—其设施上《的装潢必须拆除的】由热用户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必须经热计量专项验!。收,既有建筑的热用户在!并,入城市供热管—网时本?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单【位对既有建筑的【内部:管网及室《外,管网改造系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并网供热由产【权人或责任》人限期更新或—维修合格后方—可并网?供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门应加强对辖区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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