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扶【持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可?调、可?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供热单位与热用户】按照产权各自—承担维修《责任:无明确产权》界定的产权划分点】为一级供热管道【以,。。进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为界二级管道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至供热管道进—入热:用户外墙为界供热单!位承担一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承:担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承担室内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热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禁《止挪用、占》用
第十》五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甘建城〔2!004〕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供热单位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必:须实行热量》分户计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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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加快推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计】量供热?工,作分户计量》装置改造费、安装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供热单位、热—用,户按比例分》摊解决?。。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时其设施【上,的装潢必须拆除的由!热用户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必须经热《计量专项验》收既有建筑的—热用:户在并入城市—供热管网《时本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单,位对既有建筑的【内部管网《及室外管网改造【系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并网供热由产权】人或:责任人限《期更新或维修合【。格后方可并网—。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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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门应加强对辖】区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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