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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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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扶持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可调、可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供热【单位与热用户按【照产权?各,自承担维修责任无明!确产权界定的—产权划分点为一级供!热管道以进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为》界二级管道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至供热管《道进:入热用户外墙为【界,供热单位《承担一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承担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承担室内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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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热,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禁止挪用、】占用
第十—五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甘建城〔《2004〕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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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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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供热—单位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必须实行《。热量分户计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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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加【快推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计》量供热工作分—户计量?装置改造《。费,、安装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供,热单位、热用户按比!例分摊解决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时其设施》上,。的,装潢必?须拆:除的由热用户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必须经热【计量专项验》收既:。有建筑?的,热用户在《并入:城市供?热管网?时本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单位对既》有建筑?的,内部管?网,及室外管网改造系】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并网供热》由产权人《或责任人限期更【新,。或维修?合格后方可》并网供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门应加】强对辖?区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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