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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 《序号 【 : 用地类别  】 , ?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U — 绿】地 【 ? ? 第!一,类 》 R1—。 ? 第—二类 《R2 【 第三类 】R3 ! 商贸办公》 C!。1C2 《 : , ? ,科教文卫 — 》。 C3~C6— — :第一类 【 M1 ! 第二!类 《 》。 M2《。 》 第三类— 【 M3 — 普】通 《 》W1 】 危?。险品 ! W:2 【。 :。G,1 《 《 ×G2 》 — 【 1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底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 】。。 》 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 ? 》 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 : 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组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 】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 ,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 】 》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 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 ,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 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 ?。。  !区位 ?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 》 , : 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 《 ? 【 建筑容!量 【 内环线以—内地区? 内!外环:线之间地区 】。 》新城 】。 中心镇 —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类型 !   【 《 D 》 ? , FAR 》 D ! FA!R : D】 ? , , FAR 】 D ! 》 FAR — —D 【。 FAR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20%】 】0.4? ? 《 18% — 0.】35 》 》18%? ? 《 0.3《 】。18:% 》 : :0.3 — 18% ! 【0.3? ? —。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30% 】 【0.9 】 27%—。 — 0.8 ! ? 25% — ? 0.》7 ? —2,5%: , 0】。.7 《 25%! — 0.《7 ! 《。 》 居住建筑 ! — (含《酒店式公 寓) ! 多层! : : 33%【 》 1.8 【 — ,30% ! 1.6 — 》 30% 】 》1.:4 ? 《 30% — , 《 1.0 ! 30%【 】1.0 】 ? 】 ? 高层 【 ? 25% — 》 2.5 — ? 25% 】 2【.0 《 ?。 25% ! 1—.8 》 《 【。 商【业、办公《建 筑 (【含旅馆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 【筑,) 》 多层 ! 50【% : 》 ,。 2.0《 5!0% 】 :1.8 ! :50% 《 ? 1.6 ! :。 40% 】 1】。.2 ? 【40% 》 1.2! 《。 【。 】 ,高层 ? 50!% : , —4.0 ! , 45?% 》 ? 3.5 】。。 ? 40% 》 , : 2.—5 【 , 【。 工业建!筑, , : , ?。 , :(般通用《。厂 【 房)仓储建筑】。 低!层 ? 6【。0,% 【 :1.2 《 , : 50—%, ? : 1.0 【。 : 4—0% ? ?。 , 1.0 ! 《 40% 【 1.【0 : 《 , 40《。% ? 》 1.0 》 , ! !多层 【。。 45% 】 《 2.0 ! 40% 】 》。 1.6 ! 35% 】 ? , , 1?.2 ? 》 35% ! 1.2 】 ? ? 3:5% ? 《 1.2 】 ? 【 : ? 高层 — 3】。0% 【 , 3.0》 — 3?0% 《 》 ,2,.0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 》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 ,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折减率—(J)?百分比 【 — 《 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 : 20— :。 ! ? 《。 大于 10【00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 】15 】 】 大于 !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 ! , 《 10 ! — 【 大于 700】0,小于、等于 1【500?0 平方《米 》 5— 【 ? 》。。 大于 1!5000小》于,、等于 2》500?0 平方《米 — , 10》 】 》 大】于 2500—。0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 】 1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