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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表—一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 《 序号 】 》 ,用地类别  】 》  建设项目 【 , 《。 :居住用地 【 ? 公共设》施用地 》 ,。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 绿!地 《 , 【。 】 第:一类 】 R1 ! 第二类 R!2 》 ?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 C1C《2 】 ,科教文卫 》。 , C【3~C6 — 《。 第一类 】 【M1 》 ? 第二《类 】 : ,M2 》 ? 第三类 ! M【。3 《 》普通 》 》W1 》 》危险品 — ? W2 — —G1 【 ×G2— 》 《 ?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底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 ! 【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 ! : : 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 :。 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组,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 】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 ! ,。 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 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 ?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表二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 区位】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 《 —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 【 ,。 》 — 建筑容】量 — 内环线以内】地区 — 内外环线之!间地区 —。 《 新:城 : : 中—心,镇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 ! 类:。型,。。 —   《 — D ! FAR 】 《D !FAR 【 D — , 》 FAR ! : D ? — FAR《 —。。 D 【 ? FAR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0% — —0.4 — 18【% 》 0.35 ! 18!% — 0.3 】 ? ?18% 【 0.3【 ? : : 18%《 【 ,。0.3 — 》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30%】 》 0.9 ! 27%】。 【 0.8 — ,。 》25% 】 ?0.:7 ?。 》 25?% 【 :0.7 !。 25《% — , 0?.7 — 【 — ,。 居住建筑— — : :。(,含酒店式公 寓)! 《 :。。 :多层: 【 33% — ? 1.8 】 —30% — 1.6 ! : : 30% 【 ? 1》.4 《 30%! 【 1.0《 ?。。 30% !。 1】.,。0 ! ? !高层 — 25% ! 《 :2.5 ! 25% 】 : 2.0 ! 》。25% 】。。 : 1.8 】 ? ! 商业、办公!建 筑 (【含旅馆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 筑)! 多!。。层 : , 50】% 《 : 2.0 】 ? 50% 【 : : 1.8 】 《 5?0% 【 , 1.6 ! , 4《0% 》 1.2 !。 【4,0% 》 : , :1.2 — — 》 高层 ! 》 , 50% ! 4.》。。0, 【 45% ! 3.5 【 ? 40% ! 》 2.5 》 《 》 ! 工业建筑》 :。 《 ?。 (般通用厂 ! 》房)仓储建筑 ! : , , 低层 》 —。60% 【 ? 1.?2 ? 《 ,。 50% 】 1.0 ! 4【0% 》 : 1.0— 】40% —。 1.【0 》 ? ,40% 《 《 1《.,。0 !。 , 【 多层 ! 4—5% ?。 : : : 2:.,0, 【 40%《 ?。 1.【6 【 35% 】 ? 1.2 【 ? : 35%《 》 : 1.2 》 》 :35% 】 , :1.2 《。 !。。。 , , ? 高—层 《 30%】 》 3《.0 》 3—0,% 《 2.【0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 :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折】减,率(J)百分比 ! 》。 】 《 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 —。20 ? 》 ? , ? ? 大于 1】000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 《 15— 《 【 《。 : 大《于 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 ! 10 】 《 :。 ! 大于 7》。000小《于、:等于 1《5000 平方米】 !5 【 , : 《 【大于 1《5000小于、等】于 25000 】平方米 】 10— :。 ? ? 《 《 大于 2】。5000《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