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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 序号 ! 用地《类别  《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 《 绿地 】。。 】 【 第一类 】 》 R1 — ? 第二类 R】2, , : 第三类 ! R3 【 《商贸办公 》 ? C》1C2 ! :科教文?卫 !C3~C6 】 《 第一类 — M!1 】 第二类 】 M2】 第!三类 】 M3 ! 普通 ! —W1 】 危险品 — , ? W2 ! G1 【 ? ×G2 】 》 : , ! 1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其:他底: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 —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 》 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 【 《 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 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 居住—区组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 】 ? 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 :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 【 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 《。 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 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   【 , 区位 【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 ! 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 【 : 《 》 建筑容量—。 【 内环线以内地区】 《 : , 内外环线之间【地区 】 新城 ! 中心镇—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类!型 《 ?   】 D — 《 FAR 】 》D : 《 : FA?R 《 D 】 : ? FAR 【 D ! FA【R, ?。 D ! 》。FAR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20% ! 0》.4 】 :18:%, — 0.35 !。 18%】 ?。 0—.3 ?。 ? 18—% 【 :0.3 ! 18《% 【 0.3 】 【 ?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30% — 0.!9 ? , , 2》7% ! ,0.8? 2!5% 》 , 0》。.7 — ?。 25% ! , 0?.7 ! 2:5% 】 :0.7 【。 】 — 居?住建筑 《 】 (含酒店》式公 寓)— , ? 多层 【。 33!% : , 1.】8, 》 3《0%: — , 1.?6 】 30% 》 , , ? 1.4 【 : 《。3,0% 《。 —1.:0 】 30% !。 1.0 ! 《 《 【 高层 ! ?。25% 【。 2》.5 】 25% — 《 2.0 !。 25% ! 《 1.8 】 】 ? 【商业:、办公建 筑 】 (含旅馆建筑、 ! 公寓式办公建 】 筑) 【 多层 】 《 , 50%《 》 : 2.0 — ? ?5,0% 【 1.8— 】5,。0% ? : : ?1.6 】 40%— : 《 , 1:.2 ?。 》 :40% 【 1》.2 》 】 , 《 高层— 》 50%— 4!.0 》。。 4—5% 】 :3.5 】 40% ! 2—.5: 《 ! — 工业建筑》。 , —。。 , :(般:。。通用厂 》 》 ,房)仓储建筑 【 — 低层 【 《60% 【 1.—2 : 【50% 【 1》.0 》 》40% ! 1.《0 《 ? 4?0% 】 1.0 【 40%! 1!.0 】。 】 》 多层 》 《 45% 【 ? 2.0 ! 40% !。 :。。 : 1.6 ! 35%】 — :1.2 《 【35:% 》。 《。1.2 【 35% 】 1.!2 【 : 】 高层— : 30%! — 3.0 】 30%】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 》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表三?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 折减率《(J)?百分比 》 【 》 《 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 20? : : 】 , — 大于 1000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 【 15》 】 : 【 大《于 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 ! ? 10《。 , : , 》 : 【 大于 70【。00:小于、等于》。 15000 【平方米? ? , : ?5 : : ? : 《 大!于 15《000?。。小于、等于 250!00 平方米【 , — 10 】 》 ?。。 — 大于 2》5000《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