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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章《 ,。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 : 序号 — ?。 : 用地类别  】  建!设项目 】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U《 《 ?。 绿地 《 》 ? , ! 第一类 】 , R《1 : 》 第二类 【R,。2 ? 第三类! R3《 ? 商贸【办公 ! C1C2》 : : 科》教文卫 《 《。 C3》~C6 ! , ,第一类 ! M1— 第!二类 【 》M2: 】第三类?。 《 M【3 》 普通 【 ? W》1 》 危险—品 : : W—2, — G1 》 【×G2 【 :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底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 (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 — 》 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 ! 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 ? ? 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组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 —。 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 》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 《 , 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 》 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 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区位 !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 —。。 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 ! ? 【 《建筑容量 【 , 《内环线以《内地区 》 ? ?内外环线之间地区 ! 》 新城 !。 中心镇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类型! , :   】。 D【。 ? F—A,R 【 D? F!AR 】。。 D 》 —FAR? 《。 D — — FAR ! D《。 F!A,R,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0% !。 0.【4 ? : 18%【 , : :。 , 0.35 】 《 18% 】 《 0.3《 , 《 : 18% 》 : 《。 0.3 【 18% ! : 0.3】 : —。 《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30% 》 — ,0.9 【 27% ! 《 0.8 【 : 25% ! 0【.7 ? — 25% 】 《0.7 — , 25% !。。 0.7! 《。 ! 《。 居住建筑 】 !(含酒店式》公, 寓) 》 — 多层? — :33% ! 1.8 】 30% ! 【1.6?。 《 ,。。 30%— 》。 1.4 【。 30!% 》 《1.0 《 3】0,% 》 1.—0 — 【。 《 :。 高层《。 2!。5% — 2》.5 【 , :25% 【。 《2.:。0 !25% 】 1《.8 】 : 《 :。 : 商业、办公!建 筑 (【。含旅馆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 筑!) ? —多层: , — 50% ! 2.0— 》 ?50:% ? 1【.8: — 5?0% 《 1.】6 《 40【% 】 1:.,2 : 4】0% 】 1?.2 】 ! : 高层 —。 — 50% 】 : 4.《0 ? : , 4《5% ! ,3.5 ! 40%》 2!.,5 《 【 》 》工业建?筑 : !(般通?用厂 《 房【),仓储建?筑 ? : : , 低层 — : 60% 【 , —1.2 !。 :50% ! , 1.0 —。 4【0% 【 ?1.0 — : 40% 【 《 1.0— : 《 40% ! 《1,.0: ? 》 :。 】 多层 ! , 45% 】 《 2.0 — 4【0% 【 1《.6 《 3【5%: 》 , 1.2》 】35% — 1.【2 《 《。 35% — 1.】2 — 】 : : ?。高层 《 —30% 》 3.0! 3!0%: 【 2.0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 , 》。 ,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折减率(J)百】分,比 《 , !。 — 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 20? , 【 【 : 大于 100!0,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 : ? 15 ! : 】 , 大于】。。 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 【。 1—0 】 , 》 大于! 700《0小于、等于— ,15000 平方】米 ! 5 【。 , , 《 ? 《。。 , 大于 15000!小于、等于》。 250《00 平方》米 — : , 10 《 】 ? ? 大于 2!5000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