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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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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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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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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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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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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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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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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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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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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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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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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业建?筑
:
!(般通?用厂
《 房【),仓储建?筑
? : : , 低层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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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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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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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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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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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 1.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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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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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3.0!
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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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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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绿地:
》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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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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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减率(J)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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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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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 100!0,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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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 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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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 700《0小于、等于— ,15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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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于 15000!小于、等于》。 25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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