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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1!994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 表一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序号 】 《 , 用?地类别  ! ,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 , 》 , 绿地? ! , : 《 《第一:类 ? 》 R1 》 第二类! , R:2 》 第三类 !R3: 》 商贸办—。公 : C1!C2 — 科教文【卫 !C3~C6》 《 《第,一类 ! M1 — 》 :第二类 《 !M2 》 , 第》三类 ? 【 M3 【 : ,。。 普?通 !W1 】 危险《品 》 W2 【 , G1 !。 : : ×G2 【 , :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他底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 ? ,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 ! 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 ? ?。 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 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 居住区】组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 】 ?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 ?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 】。 : ? 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 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 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区【位, : 《。 ,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 :。 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 ! !。 建!筑容:量 — 内《环线以内地区— : 内外环!线之间地区 —。 — 新:城 : ? 中心镇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 类型 【   】 D】。 】FAR? : ?。 ?D 》 FAR【 】D 】 FAR — : D ! : ,。 FAR 【 》D, 【 FAR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20% ! : 0—.,4 ? , ? 18% — 》 0?。.35 》 》 18% 【。 《 0.3《 《 : 18% 【 《 0.3 —。 : 18% ! , —0,.3:。 】 》 ,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30% 》 0.】9 ? 2【7% 【。 :。 0.8《 — :25% 《 0.!7 》 2》5%: : , 《 ,0,.7 《 : ? 25%《 》 0《.7 《。 ? 【 ? 居住【建筑 ! (含酒店【式公 寓) 】。 多层 ! ? , 33% 【。 : 《 1.8 ! 30%— 1!.6 ! 30% — : , , 1.4 【 《 3?。0% —。 : , 1.0 》 3】0% !。 1.0 】 ! — 高层 ! 25% 【 —2,.5 ? 2】5%: 《。 : 2.0 】 ? 25% 】 1—.8 《 【 】 : 商业、办公—建 筑 —(含:旅馆建筑、 — 公寓式办公—建 :。 筑) — , 多层— 5!。0,% 》。 2.0 ! 50%! : 1.8! , 【50%? 《。 : 1.6 】 40%】 — 1?.2 》。。 , 40% 】 : : 1《.2 ?。 《。 — — 高层 — 》 50% !。 : 4?.0 ! 45% — : 3.5 】 — 40%《 ? : : 2.?5 】 ? ? : 工—业建筑 》 (!般通用厂 ! : 房:)仓储建筑 【 《 低层 — , 》。。60% — 1.2】 》 : 50% 【 》1.0? ? 40% ! 【1,.0 《 ? 40% !。 : 1.0 ! :。 40% 【 ?。。 1.—。0 【。 》 》。 , ?多层 — 《45% — 《 2.0 【。 , 40% 】。 1.!6 — 35% 【 【1.2 《 35!% ? —1.:2 — 35% ! 《 1.?2 — — 【 高层 ! , 30% ! 3》.0 【 30% 】 2.0!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 : ?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折减率(J》)百分?比 ! 《 : ? 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 20 ! ? 《 — ,。。 大于 1000】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 》 15— 《 【 — 大于》 3000小—于、:等于 7000【 平方?米, 《 ? 10《 , 】 】 , 大于 70【00小于、等—。。于 1500—。0, 平:方米 【 5 — ?。 《 : :。。 】大于 15000小!于、:等于 2500【0 平方米 【 【10 【 ! —大于 2500【0小于、等》。于 30000 平!方米 《 :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