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三条! ,。 职业资格证书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省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