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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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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职业资格》证书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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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凡持有省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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