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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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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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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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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省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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