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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证》书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 职业资格证—书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五条 【 凡持有《。省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