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
,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 《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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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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