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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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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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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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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 :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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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
【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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