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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 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  ?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  《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