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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 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  《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    》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