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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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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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 ,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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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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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
《 ,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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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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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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