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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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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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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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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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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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