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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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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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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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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
?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
—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
—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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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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