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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
【第三十三《条 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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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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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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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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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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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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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 : : (三)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
第三十六条【 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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