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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无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开发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   (二)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    《 , 需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 》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 第十六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    《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或者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树木因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并—在处:理后的24小—时,。内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运行】不正常、遭到破坏或!者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市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