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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第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   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涉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电力杆等设施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同时作为灯杆!予,以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