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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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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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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涉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电力杆等设】施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同时作为灯【杆,。予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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