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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依法》报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区?。。绿化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具体绿化—。。方案具体绿化方案应!当与区绿化实—施方案相协调并【按下列程序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      —(一)中央、省、】市属部门、单位及驻!昌部队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  : (二)区属部【门、单?。位报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  :   (三)除本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批准的】市城市绿化规划、】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堤岸、湖泊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线     ! 规划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居!住人口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 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 】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缺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违反绿线管理【规定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定规划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绿线的?要求: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确需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不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期不》绿,化者支付》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的1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2?0%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的经费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用地范围【内进行绿化所—需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居住区绿!化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接受监—督      !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根据绿化和管】护,的需:。要安排适《当的绿化资金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竣工?外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仍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 第十九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质量【。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    市政工【程,的绿化工程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     (四【)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项目—    》。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植树选景为主【选用:结合:。本市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陆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墙?体、阳?台种植花草建—设屋顶花《园发:展立体绿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提!高苗木、花卉自给】率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培育苗木、花卉!  ?    《鼓励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苗木、花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