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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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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核定:非居民用《户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在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户—的意见
》 , 非居—民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
!第三十七条 — ,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
,第三十八条》 , ,鼓励居民用户生活用!水,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提!。倡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 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更【新、改造落后的工】艺、设备和用水器具!不得擅自拆除、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三十九条! ,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户—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 :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定《。期向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并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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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年【用,水量在6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户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 非居民用户【的水平衡《。测试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自行进《行,
第?四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再生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值取【水量: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工程
《
第四十二》条, 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缴纳》水费外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户应当提供】缴,费账号具备条件的实!行银:行无承付托》收,征收: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应,当纳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累进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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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计划用水3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缴纳;》
【(二)超计划—用水31%至5【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缴纳;
! ?。 (三)超计划用】水51%《至10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3倍缴纳;
】 ,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4倍缴纳
【
: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应当—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 非居?民用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
《 (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
!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 : (三)按【照,。规,定建:设了节?约用:。水设施;《。
(】四,),按照:规定开展了水平【衡测试
—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定计划?用水指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单独装】表计量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考核其用水量
第!四十五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水洗车设备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 ? 用户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护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水漏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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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下列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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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
!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每日75《0立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建】筑区;
— : , (三?。)污水处理厂
第!四,十九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景观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江,水、河水《、湖水、雨》水或者?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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