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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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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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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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