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