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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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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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