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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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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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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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