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