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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城市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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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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