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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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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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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
, ,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 :。。。。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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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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