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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    《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 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