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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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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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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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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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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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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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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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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 ?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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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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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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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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