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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 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   ?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 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  :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 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