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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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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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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 《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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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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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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