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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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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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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 :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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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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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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