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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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清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清除—的由水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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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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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至—100米为其—管理范围《;
【 (二)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水,池口外30米至【50米?为其管理范围
! ? 前款《两,类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00米
— 其他【小型水闸、泵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管理机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采石】、打井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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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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