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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机动车停》车泊位费《按照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 第五十五条【。 :各县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