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在?册,的本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中的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林《(农)场《职工建房问题由【市林业局、》。市农业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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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除:乐平市及浮梁县【。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操作】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外本市其他区域内】。的农民建房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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