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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址!。、用地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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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民住宅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铁路、公路、—国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
《在规划选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落
《第九条 农民建【房屋:应避:开可:能出现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山洪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在进行工程】勘察后方能建—房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农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每年向市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集《中统:一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县(市【、区)政府根据【。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农民《集中:居住:点详:细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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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按多层?或小高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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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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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十五:条 : 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分别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筹措资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购买价格》为成本价成》本价由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D类危房》、灾毁房《条,件,而批准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其—宅基地退回》集体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民》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抓好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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