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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选址:、用地和建》。设 : 第八》条 农民住宅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铁路、—公路、国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   】在规划?选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落 — 第九条 农民建房!屋应避开可能—出现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山洪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在进行工程勘】察后方能建房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农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每年—向市: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集中统一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县(市《、,区)政府根据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农民?集中居?住点详细《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  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按多层【或小高层建设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分》别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筹措资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购买价—。格为成本《价成本价由》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D类危房、灾!毁房条件而批准【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其宅基地退!回集体 《 第十八条 — 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民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抓好?。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