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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用地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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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民住宅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铁路【、公:路、国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
》 在:规划选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落
第九条 农!民建房屋《应避开可能出现【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山洪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在进行工程勘察后!方能建房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农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每年》。向市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集中统一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县(市《、区)政《府根据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农民集中居》住点详?细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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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按多层或小【高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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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分!别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筹【措资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购买?价格为成本》。价成本价由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D【类危房?、灾:毁房条?件而批准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其宅—基地退回集体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民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抓好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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