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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选址、用地】和建设 》 , 第八条 农民住】宅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铁路、公路、—国,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  《 在规划选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落】 第九条 —。农民建房屋》应避开?可能出?现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山《洪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在进行工—程勘察后《方能:建房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农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每年向市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集】中,统一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县(【市、区)政府—根,据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农民集中—居住:。点详细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   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按多层或小】高层建设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 ,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  :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十五条 【 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分别?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筹措资金《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购买价格《为成本价成本价由】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D类危房、】灾毁房?条件而批准》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其宅基地《退回集体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民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抓好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