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选址、用【。地和建设
【
第八条 农民住】宅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铁路、公—路、国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
》。 在?规划选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落
第九条 农】。民建房屋应避开【可,能出现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山洪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在》。。进行:工程勘察《后方能建房》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农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每年【向市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集中统《。一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县(市、区)政】府根据?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农民集中居住点详!细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报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按多—层或小高《层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十五条 【 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分】别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筹!。措资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宅小!区购:买价格为成本价成本!价由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D类危房、—灾,毁房:条件而批准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其宅基地!退回集体
》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民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抓好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