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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资格审查和审批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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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
(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
?。 ,(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一)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 (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 (?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 (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
? (?。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
(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
(》九)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 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
! 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村(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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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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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
! 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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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
《 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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