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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批和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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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路、步行【街)上铺设的—。各类:管线;?
— ,(二)各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 (三)老!城区里弄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 《 (四)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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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否则】依法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 :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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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和施工图审查完成的!前提:下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内容和】要求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
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变更线路!后管线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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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管,线办市?管线办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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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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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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