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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路、步行街)上铺】设的:各类:管线;    】  (?二)各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  (三)老城区】里,弄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     (四)】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否!则依法?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第》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和!施,工图审查完成的前】提下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内《容和:要求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 》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变更线!路后:管线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管线办?市管线办《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