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2004年修订 建标库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